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通告(辽市监发〔2019〕43号)

来源: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05-07 点击:1123

发布单位: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9-04-0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辽市监发〔2019〕4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公告〔2019〕13号)规定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部署,现就我省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申报单位继续使用国家"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提交有关资料(网址:http://cccmb.cnca.cn),相关申报和管理要求不变。申报单位所申报的产品要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且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

  三、在线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证明信息通过系统与海关通关验证系统自动对接。

  四、各市、沈抚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进口强制性产品最终使用地原则,负责辖区内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后续监管。在监管中发现实际进口货物与免办证明性文件不一致,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依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服务,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办事指南》。

  特此通告。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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