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9-05-05 点击:1089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榛子输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允许智利榛子输华。智利输华榛子应符合《进口智利榛子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进口智利榛子检验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19年4月30日
附件
进口智利榛子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榛子输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的产品
智利输华榛子是指在智利生产去壳的欧洲榛(Corylus avellana L.)成熟果仁。
三、企业要求
智利输华榛子的储藏、加工企业须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由智利主管部门注册并推荐,经海关总署审核认可并注册登记。企业注册名单可在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四、植物检疫要求
(一)智利输华榛子应产自智利,并在智利加工和储藏。智利输华榛子应符合中国进口植物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故意添加或混杂其他外来杂质。
(二)智利输华榛子应不带有活虫和中方关注的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地中海粉斑螟(Ephestia kuehniella)、树生黄单胞菌榛子变种(Xanthomonas arboricola pv. corylina)、李属坏死环斑病毒(Prunus necrotic ringspot virus)、榛溃疡病菌(Diaporthe australafricana)、榛茎溃疡病菌(Diplodia coryli )。
(三)智利输华榛子应实施熏蒸处理,以杀灭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熏蒸处理方法见附表。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智利输华榛子须随附智利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证书声明栏中应注明"该批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榛子输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检疫证书内容须用英文书写。
六、食品安全要求
智利输华榛子须符合中国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七、包装及运输要求
(一)智利输华榛子不得带有土壤,不得混有杂草籽和其他植物残体。
(二)智利输华榛子的包装上应标有可以识别的品名、产地、批号、储藏、加工企业的名称或注册号等信息,并标明"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智利输华榛子装运的中转箱及运输工具要进行彻底的检查和消毒处理,防止有害生物混入。
附表:熏蒸处理方法
金属磷化物熏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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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度
(℃)
|
剂量
(g/m3)
|
熏蒸时间(day)
|
最低浓度要求(ppm)
|
≧21.0
|
7.5
|
4
|
200
|
16.0-20.9
|
7.5
|
5
|
200
|
12.0-15.9
|
7.5
|
6
|
200
|
磷化氢气体熏蒸
|
|||
温度
(℃)
|
剂量
(mg/L)
|
熏蒸时间(day)
|
最低浓度要求(ppm)
|
≧21.0
|
--
|
3
|
200
|
16.0-20.9
|
---
|
4
|
200
|
12.0-15.9
|
----
|
5
|
200
|
货物到达中国大陆口岸后,其包装内磷化氢气体不能超过0.3ppm,货物内磷化氢的残留量不能超过0.01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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