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的通知(赣农厅办字[2019]34号)

来源: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9-04-23 点击:1614

发布单位: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19-04-1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赣农厅办字[2019]3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农业农村局,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促进养殖环节科学安全合理用药,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19〕13号)要求,现就做好全省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2019年,农业农村部下达我省监控计划数量313批次,省级按要求配套63批次。部级任务由农业农村部指定的检测机构赴采样现场采样,并负责检测,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官方兽医协助采样,并在抽样单上签字; 省级任务由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组织实施,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负责抽样,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负责检测和数据分析汇总。

  二、抽检要求

  (一)畜禽产品样品应从动物养殖和屠宰环节抽取。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开展鸡肉、鸡肝以及鸡蛋中违规用药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承担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由具有官方兽医资格的人员严格按照《官方取样程序》《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和时间节点进行抽样,并完成检测样品登记、保存、交接和检测工作。

  (三)各检测机构应按照《2019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进行检测,按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进行确证,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和检测限。确需调整检测限、检测方法的,应事先向全国兽药残留和耐药性控制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残留办”)提交申请材料,经核准后再进行检测。

  (四)各检测机构以筛选方法或定量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若已发布过确证方法的,应进一步进行确证检测,并以确证检测结果作为最终数据。

  (五)各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和检测结果报告制度,在检测出阳性样品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送抽样单位(官方兽医所在单位)及厅畜牧兽医局;分别于2019年5月底、7月底、9月20日和11月底前将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和相关表格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报厅畜牧兽医局和残留办。

  (六)收到阳性样品检测报告后,厅畜牧兽医局应及时启动后续跟踪抽样、检测程序,按照1∶5抽样比例,即每发现1份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份样品。后续跟踪抽样检测样品数列入省级残留监控计划,由检测机构按要求填报表格。

  三、结果处理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超标动物产品的后续处理,样品来源所在地接到检测机构或海关部门反馈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应立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农牧发〔1999〕8号)启动追溯程序,厅畜牧兽医局将跟踪督办。

  (一)根据残留超标样品反馈信息溯源动物养殖场,对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兽医处方、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

  (二)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要及时提出改正措施,并监督整改。对使用了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监督养殖场和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对发现的假劣兽药产品、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清缴销毁,及时报告厅畜牧兽医局。厅畜牧兽医局通报标称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从重处罚的情形,应依法对相关兽药经营企业、生产企业予以从重处罚。

  (四)及时将超标样品处理结果报厅畜牧兽医局,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对海关部门超标检测报告的处理结果按原渠道及时反馈。

  附件:1.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任务分配表

  2.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

  3.2019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

  4.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抽样情况、检测结果和跟踪检测结果汇总表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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