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19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渔字〔2019〕10号)

来源: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9-04-22 点击:8947

发布单位: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19-04-1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鲁农渔字〔2019〕1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沿海市渔业主管局,厅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9年我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我厅制定了《2019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4月19日

  2019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9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19"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19〕8号)、《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农渔字〔2019〕9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积极适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对渔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践行乡村振兴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建设海洋强省重大部署,以养护海洋生物资源为目的,按照"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的原则,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工作措施,强化执法监督,保障渔港渔船安全,提高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海洋伏季休渔秩序稳定。

  二、管理目标

  (一)切实做到"船进港、网封存、人上岸",确保所有应休渔渔船一律按时进港停泊休渔。

  (二)全面落实"防火、防风、防盗、防汛"管理措施,确保休渔期间渔港渔船安全。

  (三)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制度,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形势总体稳定。

  (四)集中开展对非法涉渔船舶和违规渔具的专项整治执法检查,切实养护海洋渔业资源。

  (五)强化资金和政策保障,确保休渔制度顺利实施。

  三、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钓具作业以外的其他海洋捕捞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伏季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定置作业(含鳀鱼落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三)我省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特殊经济品种海蜇的专项捕捞生产,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今年全部纳入限额捕捞管理,具体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通知。

  (四)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自有渔船采捕自繁自养贝类资源的,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报省、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资源。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和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全年禁用)。

  (六)严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休渔期间为应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代加工违规渔船渔获。

  (七)因实施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委托的海洋渔业资源监测调查或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调查以及军事用途需租用渔船在我省管辖海域从事渔业及相关活动的,须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租用养殖渔船能解决的,不得使用捕捞渔船,其他项目原则不予批准。申请材料中应包括项目任务书、租赁合同等,要明确监测调查的时间、位置、范围、频次及使用的船舶等。

  四、管理措施

  (一)严格执行船籍港管理制度

  所有应休渔渔船(中国渔政管理系统及我省特殊渔船管理系统登记在册的所有捕捞渔船和渔业辅助船)5月1日12时前必须返回船籍港或指定的港口停靠休渔,实行渔船停靠渔港备案检查制,原则上必须停靠在安装有射频识别(RFID)基站的渔港内;如安装有射频识别基站的渔港暂时不能容纳本市县全部渔船,则必须保证主机功率110千瓦及以上渔船停靠在安装有射频识别基站的渔港。渔船船东应填写《2019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确认书》(附件1),休渔渔船名单应在渔港内张贴公布。充分利用港口视频、射频监控、小目标雷达等各种信息化手段,加强渔港和渔船停泊点的执法监管和安全管理。伏季休渔期间,停办所有捕捞渔船和渔业辅助船的过户变更手续。市、县(市、区)坚持每日对停港渔船巡查,省总队不定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抽查,凡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停靠的,一律视为违规,按规定予以处罚。

  外省籍渔船不得在我省港口停靠休渔,各地在执法巡查中发现的外省籍渔船,要予以驱离,无法驱离的,禁止其离港并登记建卡,将有关情况逐级报省总队,由省总队协调有关省市渔业执法机构召回。

  (二)严格执行转港申请批准制度

  休渔渔船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因 避风等安全原因需变更停泊地点的,由县或市级渔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在不安全因素消除后,应立即返回原停泊地点。

  伏休期间渔船维修原则上在本县(市、区)范围内,由县级渔业执法机构审批,并报市级渔业执法机构备案;市内跨县(市、区)坞修的,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执法机构报市级渔业执法机构审批,并报省总队及有管辖权的省总队直属支队备案;省内跨市坞修的,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执法机构将坞修合同上报省总队,由省总队指定对坞修船厂有管辖权的直属支队对坞修合同查验并提出坞修时限建议后,逐级报省总队批准,对合同时限超出建议时限的,坞修申请人调整为建议时限,否则,不予批准。由于本地缺少修船场所及地理位置邻近等原因,日照、滨州市所属渔船确需到临近的江苏、河北省跨省坞修的,由船籍港县级渔业执法机构逐级报省总队批准,坞修时限不得超过20天,并且来回需由船籍港县级渔业执法机构派员跟船监管。双拖网渔船一次只能批准一条转港上坞。异地坞修渔船申请批准后,由县级渔业执法机构开具《渔船坞修批准书》(附件2),并与船东签订《2019年海洋伏季休渔坞修渔船承诺书》(附件3),限3日内到达坞修船厂;渔船下坞后,限3日内返回应休渔渔港。跨市坞修的,渔船坞修完毕后,由坞修船厂填写《渔船下坞报告书》(附件4)报所在地省总队直属支队,省总队直属支队派员现场审查确认后填写《渔船下坞通知书》(附件5),书面通知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执法机构后(同日报省、市备案)方可下水。渔船往返要全程开启定位设备并由县级渔业执法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监管。严格执行渔船坞修相关规定,未经批准私自转港的,按照违规论处。

  伏休开始前已经坞修但伏休开始后尚未结束的应休渔渔船,也要按照转港申请批准制度执行。

  (三)严格执行渔业执法协作制度

  沿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要健全上下统一联动、横向协作联防的执法协作机制,整合执法力量,强化源头管控,加大海陆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敏感时段、重要海域、交界水域、重要渔场及渔港的执法检查,重点对异地挂靠、异地坞修、大型冷冻、"拖网改刺网"、"拖网改围网"渔船及被海事法院扣押渔船实施严格核查和监管,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省总队要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督导检查,组织开展专项集中执法行动,完善与相关省市建立的执法协作机制,强化省际间联防联控;省总队直属支队、沿海市渔业执法机构要组织本辖区渔业执法力量,对辖区内海域、渔港开展交叉、联合执法检查。不同地区渔业执法机构间要加强执法协作,探索不同海域间交叉执法模式,确保执法海域全覆盖,案件交接无缝隙。

  (四)严格执行海查陆处制度

  沿海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设立违规渔船扣押点(港口),对海上查获的涉嫌违法违规渔船要严格执行"海查陆处"有关规定,押回违规渔船扣押点集中扣押,不得擅自在海上处罚后放行。对涉渔"三无"船舶,一律交由船东户籍所在地、查扣地或扣押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予以没收,集中处置,并对船东依法予以处罚。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将违规渔船扣押回港的,可视现场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并保存完整的证据资料,待回港后对违规渔船依法处罚。凡擅自在海上处罚并放行的,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五)严格执行船厂巡查制度

  沿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要加强对渔船修造厂(点)的监管,联合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辖区内船厂开展执法巡查,船厂应对坞修和在建渔船设立标志牌,制作位置图。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和批准手续,擅自制造、改造、坞修船舶用于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对相关造船厂(点)予以处罚,涉案船只按照涉渔"三无"船舶处理。

  (六)严格执行统一处罚标准制度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要加大对违法违规渔船的处罚力度,要对渔船的捕捞行为、渔具渔法、证书证件、定位终端、安全状况、船员配备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实施综合处罚,一律参照《山东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对特殊渔船违规的,按照"情节严重"情形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各级渔业执法机构在做出处罚决定的同时,填写《2019年海洋伏季休渔违法违规渔船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告知书》(附件6)一并送达。违反伏休规定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比例为:5月1日12时前未返回船籍港或指定的港口停靠、伏季休渔期间擅自转移停泊地点、异地坞修未按规定到达或返回、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被查处1次,异地停靠无法核实船位的渔船,扣减其当年度15%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养殖渔船从事捕捞的,扣减其当年度50%渔业生产成本补贴;5月5日12时前未返回船籍港或指定的港口停靠、异地坞修未按规定到达或返回或擅自转移停泊地点逾期3日且拒不改正、年内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被查处2次及以上或列入违规渔船"黑名单"、被国家或省列入重大案件挂牌督办且经调查核实确认的渔船,扣除其当年度100%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凡擅自变更处罚标准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七)严格执行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要严格执行《关于建立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的通知》(鲁海渔〔2018〕102号)规定。对因伏休期间被外省抓获、全国交叉执法检查查获的渔船也应列入"黑名单"。伏休结束后,省厅将组织对这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八)严格执行行刑衔接制度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要加强与海警、公安等部门的执法协作,完善联勤联动机制,及时互通信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线索复杂、案情重大或情节疑难等案件,充分发挥行刑衔接机制作用,全方位运用案情会商、信息共享制度,在重点时段、环节和区域,开展联动执法,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的违法案件,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规定,移交海警或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切实做到及时依法移送。

  (九)严格执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除地方有特殊规定外,所有执法案件要通过山东省渔政执法文书系统办理。要采用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现场检查(勘验)、随机抽查、调查询问、查封扣押、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作为证据资料随同案卷一起归档。

  (十)严格执行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省农业农村厅对群体性违法违规、破坏渔业资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上级交办等案件,将采取派员督办、发函督办等方式进行挂牌督办。督办案件办理时限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得出初步结论一般不超过5天,办结时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责任分工

  (一)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休渔秩序和伏休渔船的管控工作,配合省、市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

  1.停港渔船核查上报。4月30日前,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要及时与辖区内渔船船东取得联系,督促渔船按时返港停泊,掌握渔船准确位置信息。5月1日12时后,要逐艘核实应休渔渔船停泊渔港和具体位置,使用伏季休渔管理软件对休渔渔船进行登记,与渔船船东签订《2019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确认书》,与渔港实际经营人签订《2019年海洋伏季休渔渔港守法经营承诺书》(附件7)留存备查,同时摸排外省籍渔船在本辖区停靠情况。5月8日前填写《2019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情况汇总表》(附件8),连同外省籍渔船情况一并报省总队,同时完成伏季休渔管理系统的核实登记工作。因船舶所有权转移或者行政区划调整导致船籍港改变的,自渔业船舶登记注销或者渔业船舶登记档案移送之日起,渔业船舶属地管理责任发生转移。未按时上报休渔渔船停港情况汇总表或存在漏报、瞒报情况的,省厅将在山东省海洋渔政执法微信群内通报,5月10日仍未上报的,将通报给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时,省厅将派出工作组对未按时上报的进行督查。

  2.落实监管责任。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联合辖区内公安、市场监管、环保、工信、交通、城管等力量,加强近岸水域、渔港码头、船厂、水产品市场(加工企业)、水产品运输车辆、沿海加油站(点)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为违法违规渔船供油、加冰或收购、运输非法渔获物等行为。坚持每天开展船位排查,实地核实停港渔船位置。成立监控专班,实行24小时值班,利用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等系统,强化渔船动态管控,严防渔船违规出海。加强对海事法院扣押、拖网改刺网或围网、大马力冷冻、往年多次违规、特许捕捞以及捕捞辅助渔船的重点监管。对海事法院"软扣押"渔船,押回船籍港看管。对拖网改刺网或围网渔船,重点核实是否按规定要求改造。

  (二)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休渔秩序和伏休渔船的管控工作,5月5日前上报本辖区违规渔船扣押点(每县市区不少于1个),定期组织开展渔港、海上及市场的执法检查,配合做好省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

  (三)省总队负责伏季休渔管理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适时组织全省范围的海陆专项执法行动,做好与外省市沟通协调;省总队各直属支队负责督导辖区内市、县伏休管理工作,组织辖区管理力量开展交叉、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抓好海上违法违规渔船查处。

  (四)省厅负责伏季休渔相关政策的制定,根据全省管理情况,不定期派出督导组对全省伏季休渔和执法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督察,对因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将全省通报,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管理责任。各地要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渔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休渔管理机制,压实管理责任,执行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措施,加大管控力度,严格督导检查,采取一切有力措施,确保伏季休渔形势稳定。

  (二)创新宣教方式,提升守法意识。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主动邀请媒体、伏休监督员等参与伏季休渔管理,充分利用媒介宣传手段,结合发放《致全省渔工渔民的一封信》、张贴通告标语、召开座谈会、上船入户等形式,大力做好宣传教育,特别是今年我省伏休管理一些新规定的宣传解读,增强宣传效果和社会影响力,提高渔民遵纪守法意识,营造伏季休渔浓厚社会氛围。

  (三)实施科学管控,提高管理效率。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要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系统、近海海域雷达监控系统、射频识别系统和渔港视频监控系统的效能,实现对辖区渔船、渔港的实时管控;所有执法船舶定位系统要保持24小时开启(省厅将不定时抽查);要按规定做好行政执法案件公开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和办案效率。

  (四)发挥基层作用,强化社会监督。各级渔政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要充分发挥村(居)、渔业(渔民)协会、合作社等基层组织作用,充分利用渔船(渔港)包保责任制、依港管船等制度优势,明确管理职责,细化监管措施,确保伏休管理责任落到实处。健全伏休举报机制,"有举必查,查实必究",建立完善举报信息档案,对举报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有力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五)落实执法协作机制,提升执法实效。省总队要加强与海警部门的协调联动,完善禁渔区线内、外侧协同执法机制。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工信、交通、城管等部门的执法协作,实施海陆联动、层级协作,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加大横向综合管理力度,强化源头管控,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结合扫黑除恶行动,严厉打击组织群体性违规、暴力抗法等行为,切实维护海洋伏季休渔管理秩序。

  (六)认真总结情况,及时上报信息。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伏休周报统计信息,如实反映伏休管理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伏休结束后,于9月10日前将海洋伏季休渔工作总结报省厅。

  联 系 人:董学猛

  联系电话:0531-82986506,86400040

  电子邮箱:shyyyyt_zdyzc@shandong.cn

  附件:1.2019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确认书

  2.渔船坞修批准书

  3.2019年海洋伏季休渔坞修渔船承诺书

  4.渔船下坞报告书

  5.渔船下坞通知书

  6.2019年海洋伏季休渔违法违规渔船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告知书

  7.2019年海洋伏季休渔渔港守法经营承诺书

  8.2019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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