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的公告

来源: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更新时间:2019-04-22 点击:869

发布单位: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日期: 2019-01-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的通知》(国市监计量〔2018〕240号)要求,自2018年12月4日起,在吉林省范围内,自愿参加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定量包装生产企业,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质技监局量函〔2001〕106号,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达到《规范》有关要求的,向省厅及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声明》(纸质版及电子版),式样参见《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的通知》(吉市监量字[2018]53号),公开承诺企业已达到《规范》要求,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第75号令)的有关规定,省厅将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发布。企业声明后即可在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以下简称C标志)。省厅在企业使用C标志前不再对其计量保证能力进行核查,不再颁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公开声明后如企业主体资格、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品种或规格发生变化,企业要及时向省厅及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变更或注销声明。

  特此公告。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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