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北京市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京市监函〔2019〕67号)

来源: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04-22 点击:1383

发布单位: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9-04-0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京市监函〔2019〕6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地方标准化工作改革,加强地方标准规范化管理,现就2019年度地方标准复审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法律文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规定“地方标准还可涉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要求“完善节能标准复审机制,标准复审周期控制在3年以内”。

  《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京质监发〔2018〕87号)规定“地方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二、复审范围

  (一)2013年发布或复审的现行有效北京市地方标准、2015年发布或复审的现行有效节能地方标准,以及因其他情况本年度必须复审的标准(见附件1)。

  (二)其他未到复审年限的现行有效地方标准,因各类情况需要进行复审的,一并纳入复审范围。现行有效地方标准目录(截至2018年底,见附件2)。北京市地方标准文本可登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scjgj.beijing.gov.cn)中原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zjj.beijing.gov.cn)首页“查询服务”中的“地方标准文本查询”查阅。

  (三)因各种情况未完成修订工作拟废止的标准目录(见附件3),请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废止事宜。

  三、复审主体

  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地方标准复审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和相关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复审组织协调工作。

  四、复审工作要求

  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以下情况组织复审:

  (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规定的范围;

  (二)是否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

  (三)是否存在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四)相关法律法规变化情况;

  (五)相关国家政策调整情况;

  (六)科学技术发展情况;

  (七)社会需求变化情况;

  (八)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布情况;

  (九)标准实施情况。

  复审后,行业主管部门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审建议,于2019年6月底前将《北京市地方标准复审结果建议表》(见附件4)书面文件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文件发送至bzh@bjtsb.gov.cn。复审建议包括是否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以及主要理由及说明。

  工业产品相关地方标准如继续有效或修订,需提供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五、复审结果确定

  根据复审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研究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定地方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并公布:

  (一)复审继续有效的地方标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布标准目录和归口单位,注明“2019年复审”。

  (二)复审需要修订的地方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于2019年11月30日前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其列入2020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三)复审需要废止或未按期进行复审的地方标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原标准批准发布权限批准,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原其他发布单位发布公告予以废止。

  附件:1.年度需复审地方标准目录

  2.现行有效地方标准目录

  3.因各种情况未完成修订工作拟废止标准目录

  4.地方标准复审结果建议表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日

  (传真:010-57520098,E-mail:bzh@bjts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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