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下达2019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吉牧医发〔2019〕131号)

来源: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04-19 点击:1304

发布单位: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9-04-1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吉牧医发〔2019〕13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农水局,公主岭市畜牧兽医局,梅河口市畜牧业管理局,省兽药饲料检验监测所: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障动物产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19〕13号)要求,省局制定了2019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监控计划和监测项目

  (一)监控计划。

  2019年全省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共360批次,其中,农业农村部下达计划300批次,辖区计划60批次。

  (二)监测项目。

  猪/肉中氟喹诺酮类药物残留检测50批次、头孢噻呋残留检测50批次、磺胺类药物残留检测50批次,鸡/蛋中氟喹诺酮类药物残留检测50批次,鸡/肉中磺胺类药物残留检测50批次、泰乐菌素残留检测50批次。

  二、任务分工

  省局负责本计划的组织实施及监督指导工作;各市州(含省直管县市)畜牧业管理局负责本计划的抽样工作,并严格按2019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检任务分配计划(见附件1)组织抽样;省兽药饲料检验监测所负责本计划的检测和检测结果上报工作;超标样品来源所在地畜牧业管理部门负责启动超标样品追溯程序和对超标样品实施查处、反馈工作。

  三、检测方法和限量标准

  按农业农村部2019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见附件2)执行,确证方法按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

  四、工作时限

  2019年全省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执行时间为2019年4月4日—2019年11月30日。全年分4个时段执行,分别为4月4日—5月31日、6月1日—7月31日、8月1日—9月20日和9月21日—11月30日。

  各市州(含省直管县市)畜牧业管理局每时段之初按时组织抽样工作,省兽药饲料检验监测所按规定对抽样样品进行登记交接和检测,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检测结果。

  五、工作要求

  (一)兽药残留抽样、检测和结果上报按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官方取样程序》和《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见附件3,以下简称《操作要点》)执行。

  (二)要科学确定抽样方式,全年均匀抽样,不得采取在某一时段集中抽样。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得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三)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和检测限,确需对国家计划已确定的检测限和检测方法进行调整的,应事先向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残留办”)提交申请材料,并经核准后再进行检测。

  (四)筛选方法必须采用经农业农村部备案的残留检测试剂盒。以筛选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应进一步进行确证检测,并以确证检测结果上报。

  (五)必须严格执行残留检测阳性样品报告制度和抽样信息上报制度,按要求及时填报2019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跟踪检测结果汇总表(见附件4)和2019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抽样信息汇总表(见附件5)。检测阳性结果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局和抽样单位。

  (六)必须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追溯制度。对检出的阳性样品,要及时进行后续跟踪抽样检测。后续跟踪抽样比例为1:5,即每发现一个阳性样品,对被抽检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个样品,后续跟踪抽样检测样品数列入辖区残留监控计划。

  (七)承担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按《操作要点》要求,完成检测样品的抽样、登记、保存、交接和检测,并按2019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检测结果汇总表(见附件6)格式要求,将检测结果分别报省局和残留办。各地要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省局。

  六、结果处理

  各地要高度重视超标样品的后续处理工作,样品来源所在地畜牧业管理部门接到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要及时组织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农医发〔1999〕8号)启动追溯程序。

  (一)根据残留超标样品反馈信息溯源动物养殖场,对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兽医处方、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

  (二)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要提出改正措施,并监督整改。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使用了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要监督养殖场和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发现假劣、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要清缴销毁,并通报省局和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从重处罚的情形,要依法对相关兽药经营企业、生产企业予以从重处罚。

  (四)超标样品处理结果报省局,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对海关部门超标检测报告的处理结果按原渠道及时反馈。

  附件:1.2019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检任务分配计划

  2.2019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

  3.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

  4.2019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跟踪检测结果汇总表

  5.2019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抽样信息汇总表

  6.2019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检测结果汇总表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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