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9〕6号文件的通知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9-04-18 点击:1415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19-03-2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农办法〔2019〕3号)、以及《自治区治区审改办关于做好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落实工作的通知》(桂审改办发〔2019〕3号)精神,为确保取消行政许可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衔接工作

  国发〔2019〕6号文件明确了取消农业农村部门行政许可事项3项,其中涉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的有2项。对于明确取消的事项,要按照国发〔2019〕6号、农办法〔2019〕3号、桂审改办发〔2019〕3号要求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

  (一)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各有关处室(单位)不得再实施审批;

  (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法规处(行政审批办)要及时向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汇报,并将相关事项从政务服务业务通用软件V4.0系统及其他有关审批系统中删除和调整;

  (三)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法规处(行政审批办)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严格落实清单管理制度,牵头做好本级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调整工作。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各有关处室(单位)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编制、修订行政许可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加强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确保取消调整到位、监管到位。

  我厅将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行文出台我区的监管细则和备案程序。

  三、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各有关处室(单位)要结合网上政务大厅建设,及时更新调整门户网站、受理大厅等有关场所公开的行政许可目录信息;调整和完善网上审批系统,确保取消改备案后的行政审批事项正常办理。

  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法规处(行政审批办)联系。联系人:吴为忠,联系电话:0771—5595616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农业农村厅部分)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农办法〔2019〕3号)

  3.自治区审改办关于做好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落实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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