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有关环节的通知

来源: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9-04-17 点击:1775

发布单位: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19-04-1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有关肥料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工作,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抓好肥料企业生产条件考核,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科学用肥,现就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有关环节通知如下。

  一、 强化肥料登记企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按《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复混肥、配方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生产经营实行登记管理。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安全、卫生、环境影响等评价报告;不符合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肥料生产企业在申请有关产品登记时,须提供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安全、卫生、环境影响等评价报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土壤肥料工作机构在肥料企业生产条件及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时,应严格落实《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严把肥料生产原料关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各地在肥料企业生产条件及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时,要对肥料生产原料严格把关,禁止肥料生产企业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生产原料。

  三、加强登记肥料产品质量检验

  按《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要求,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肥料生产企业在申报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水稻苗床调理剂及新型肥料产品登记(备案/续展)和初审时,须进行登记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提交肥料产品全项检测报告(质量证明)或肥料样品,确保登记肥料产品重金属等限量指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肥料产品限量指标不合格的,一律不予登记(备案/续展)和初审。

  四、探索肥料包装等废弃物回收机制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各地要积极探索肥料包装等废弃物回收机制,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加强肥料包装物的清除、回收工作,因地制宜设置肥料、投入品废弃物回收点,健全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肥料登记管理有关环节工作,确保农业生产用上放心肥、安全肥,防止因肥料问题造成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各地应将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报省农业农村厅耕肥总站。

  联系人:王巍,电话:027-87391393。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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