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会室关于征求《安徽省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意见的函(皖安办〔2019〕30号)

来源: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更新时间:2019-04-16 点击:3623

发布单位: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04-1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皖安办〔2019〕3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4月25日。

各市、省直管县安委会,省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6﹞85 号)要求,我办组织起草了《安徽省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4月25日16:00前书面反馈我办,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李永瑞, 0551—62999543(带传真)。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4月12日

  安徽省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首批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由总则、禁止部分、限制和控制部分、附则组成。

  一、总则

  (一)各市、省直管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和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责任。

  (二)各市、省直管县,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及地方城市总体规划,从严把控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审查。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施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完善安全设施和作业管理,履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义务。

  (四)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化工装置应当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加快推进企业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升级改造,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使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或高毒物质;鼓励企业实施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推进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五)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确保安全设施完好有效,做到作业台账、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应急预案等精准、有效。

  (六)各市、省直管县应依据当地产业规划,在本《目录》的基础上增加禁止部分、限制和控制部分目录。

  二、禁止部分

  本《目录》附件1“安徽省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全省范围内禁止生产、使用、储存、经营和运输。国家在特定行业可豁免使用的,从其规定。

  三、限制和控制部分

  本《目录》附件2“安徽省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全省范围内生产、储存、经营过程中,应遵守以下限制和控制要求(化学试剂除外):

  (一)生产企业、储存企业、经营企业的储存设施应设在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或政府规划的专门储存区域。

  (二)生产企业、从事仓储经营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购买、储存、销售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信息并存档备查, 存档期限不少于 1 年。

  四、附则

  (一)《目录》所述的生产是指从事危险化学品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的生产。

  (二)《目录》所列举的危险化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和运输时,应当遵守国际、国家和我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定。

  (三)《目录》由安徽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四)《目录》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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