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9〕5号)

来源: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19-04-09 点击:1616

发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03-2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渝府办〔2019〕5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22日

  重庆市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试点实施方案

  为加强农村饮水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和创新工程运行管理长效机制和运营模式,提高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做到“四个扎实”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按照“工程补短板、行业强监管”的工作要求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专业化管理、企业化运营”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选择部分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探索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长效机制和运营模式,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推动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加快解决“吃水难”问题,有效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区县政府是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维护农村正常供水秩序,让群众吃上放心水。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设施不完善、投融资机制不健全、建设和管理不规范、运营不持续等突出问题。

  ——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选择适合本地区的农村供水方式和运营模式,宜集中则集中、宜分散则分散。

  ——坚持建管并重。既要重视供水设施完善,又要注重工程运行管理,建立“从源头到龙头”的管护体系。

  (三)主要目标。通过试点,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的突出问题,着力提高供水保证率和水质达标率;建立多元投融资机制,为农村饮水安全提供资金保障;探索“政府主导、行业监管、市场运作、群众参与”的管理机制,逐步实现专业化、规范化管理,探索创新可学习借鉴、可复制推广的运营模式。

  二、试点对象

  根据不同的自然条件,分区域选择基础条件不同的12个区县进行试点,其中主城片区2个(渝北区、巴南区)、渝西片区2个(荣昌区、铜梁区)、渝东北片区5个(梁平区、云阳县、奉节县、城口县、巫溪县)、渝东南片区3个(黔江区、酉阳县、彭水县)。

  三、试点任务

  (一)补齐农村饮水设施短板。按照“宜集中则集中、宜分散则分散”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农村居民供水方式,完善供水设施,巩固提升供水能力。

  1.切实抓好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意见的整改,着力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将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作为贫困村提升的重要内容,不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2.加强水源工程建设,着力解决水源不稳定问题。

  3.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5〕69号)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环函〔2019〕119号)要求,加快水源地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分,加强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改进制水工艺,完善净化消毒设施,强化水质监测体系,着力解决供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问题。

  4.按照《村镇供水工程设计规范》(SL687—2014)加快水厂升级改造,着力解决建设标准低、供水规模偏小、制水能力不足等问题。

  5.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实施联网联片供水,着力解决供水管网不配套问题。

  6.完善规模化供水工程水质在线监测、水厂安全监控等自动监控系统,着力提高供水管理信息化水平和行业监管效能。

  (二)补齐投融资机制短板。采取政府补助、社会融资、水费提留、群众自筹等方式多渠道筹资,建立和完善农村供水经费保障机制,着力解决供水设施完善和运行管护资金不足的问题,确保工程可持续运行。

  1.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运行管护专项补助和地方债券等政策支持,市级财政给予相应配套补助,区县统筹整合各类涉农资金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

  2.引入市场机制,采取产权抵押贷款、股份合作和经营权承包租赁等方式多元融资。

  3.对农村集中供水积极推行有偿供水,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农村供水水价,积极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强化水费计收,提高水费回收率。

  4.鼓励群众自筹,完善农村饮水入户设施。

  5.建立激励机制,按照“谁积极支持谁、谁实施得好支持谁”的原则,对投入力度大、项目实施效果好、供水保障和水质达标问题解决得好、管理规范的区县,优先安排市级以上资金。

  对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试点,市级财政采取先建后补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适当补贴,鼓励试点区县将项目纳入地方债券项目库优先实施。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市级配套资金,优先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试点工作。

  (三)补齐运行管理短板。以集中供水工程为重点积极推进农村供水企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1.推进农村饮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依法明晰工程产权,核发产权证书,规范产权管理。

  2.创新运营模式。按照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发展方向,分类探索农村饮水工程可持续运营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区县积极推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城市供水管网向周边农村延伸,推进城乡供水同管网、同水质、同服务。对规模集中供水工程实行企业化管理,农村集镇(场镇)所在地及农村500立方米/天以上的供水工程通过组建或引进供水企业统一运营管理。对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实行专业化管理,500立方米/天以下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优先采取“以大带小、以大并小、小小联合”的方式由供水企业运营管理,不具备企业化运营条件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由产权所有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组建专业化队伍或落实专人负责运营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鼓励以区县或乡镇为单元,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充分利用农村公益性岗位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推进农村供水专业化管理和服务。对分散供水工程实行自用自管,落实用水户自主管理责任,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在供水设施建设方面给予支持,加强水质安全监测。

  3.建立和完善运行管理责任体系。严格按照水利部“三个责任”“三项制度”要求,落实区县政府主体责任、区县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建立完善运行管理责任体系;制定和完善区县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明确管理机构,建立管理制度,完善监督措施,充分发挥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进度安排

  (一)及早部署,启动试点工作。各试点区县根据全市统一安排和本区县实际制定工作方案,2019年4月10日前以区县政府名义报市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精心实施,完成试点任务。2019年4—10月,各试点区县精心组织实施,按期完成试点任务(试点工程项目完成期限按批复工期执行)。

  (三)全面总结,提交试点工作成果。2019年11—12月,各试点区县全面总结各项工作,在此基础上市级相关部门开展试点成效评估、总结全市试点工作经验。各试点区县的工作总结于2019年12月15日前以区县政府的名义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工作坚持市级统筹、区县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水利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级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负责试点日常工作,由市水利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县政府是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相应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形成工作合力。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强化协同配合,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市水利局负责指导、监督巩固提升项目实施和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及时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指导、监督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管理,优化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完善重大项目库调度信息,合理制定村镇供水水价与政府指导价;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试点经费,安排试点工作奖补资金;市扶贫办负责督促指导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饮水安全脱贫销号管理;市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试点区县按照乡村振兴行动计划要求改善农村居民饮水基础设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规范化建设、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市城管局会同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城乡供水一体化;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农村供水工程产权登记,完善规划用地手续,落实用地支持政策;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三)加强督导检查。对试点工作推进缓慢的区县,要加强跟踪督办,实行重点约谈。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试点工作督促检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季度通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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