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19年四川省种业市场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9-04-09 点击:1271

发布单位: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19-04-0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种〔2019〕12号)要求,为切实推进我省种业高质量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加强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我厅制定了《2019年四川省种业市场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务求实效。

  电 话:028—85505560

  邮 箱:snytzyc@163.com

  联系人:农业农村厅种业发展处 罗俭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4月8日

  2019年四川省种业市场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建立公平公正的种业发展环境,全面提升农作物、畜禽、水产和桑蚕种业质量水平,推动现代种业发展,为我省农业高质量发展和粮食安全提供有力支撑,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及《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和《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为基本遵循,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精神,践行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种业高质量发展这一根本要求,坚持种业市场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市场监督执法,为种业发展营造创新驱动、质量引领、健康有序的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种业市场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种业领域各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推动种业市场秩序持续好转,主要农作物种子质量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7%以上;强化对种子生产基地、生产企业等重点区域、主体的监管,有效遏制套牌侵权、制售假劣、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无重大种子质量事故发生;扎实开展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测,不断提升种畜禽质量水平。

  三、重点内容

  各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实施方案总体要求和工作安排,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辖区内农作物、畜禽、水产和桑蚕种业市场监管重点,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注重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2019年,在全省范围内重点开展以下专项监管行动。

  (一)春秋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

  在春秋两季种子市场交易旺季,对种子市场生产经营主体开展专项检查行动。春季以玉米、水稻、大豆、蔬菜种子为主,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19年大春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川农业函[2019]91号)要求开展专项检查;秋季以小麦、油菜和蔬菜种子为主。市场检查重点是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品种审定和登记、品种权许可、经营档案、主体备案和种子质量等。

  按照交界区域无盲区、联合管、重点治及联打联动的要求,交界区域农业农村部门要相互对接,全面排查整治交界区域内无证生产经营、套牌侵权、制售假劣等违法行为。

  检查自2019年3月开始,12月底前完成全部工作。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

  认真落实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9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函[2019]116号)要求,切实履行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职责,以早检查、早发现、早处理为原则,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对象重点区域的监管,严厉打击农业转基因生物非法试验、制种、经营、种植、加工等行为。

  检查自2019年3月开始,12月10日前完成全部工作。

  (三)农作物种子企业监督抽查

  对全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抽查。重点检查企业资质、生产经营档案、标签及种子质量。对于近3年来在各种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问题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件、遭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实行品种检查全覆盖;对于近3年未发现任何问题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可免于抽查,但应当在市场专项检查中重点关注。

  抽查自2019年11月启动,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工作。

  (四)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检查

  根据《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要求,对2019年承担国家和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项目的企业开展检查。重点围绕储备企业资质、储备任务的落实、在储种子的质量、储备资金的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检查。

  2019年5月底前完成对本辖区内全部承储企业的检查工作。

  (五)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在全省选择部分种畜禽企业开展种公猪、肉种鸡生产性能测定,对种公牛、种公猪精液进行质量检测。

  按照农业农村部下达的检测任务,各承担单位配合检测单位开展样品的抽样工作,11月底前完成全部工作。

  (六)水产苗种场(站、企业)监督检查

  认真贯彻执行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狠抓日常监管,规范苗种生产和经营行为。加强对重点苗种场(站、企业)的规范管理,督促按原良种生产管理标准,做好亲本保存与选育、苗种繁育和培育工作。加强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管,加大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测,强化用药指导,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用药物等行为。加强苗种检疫,全面实行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联网电子出证,防止疫病传播。

  各市(州)于6月底前完成对辖区内重点水产苗种场(站、企业)监督检查工作。

  (七)生产用桑蚕种质量抽查

  在蚕桑生产用种期之前,对生产使用的桑蚕原种和桑蚕一代杂交种开展质量监督检查。

  采取划片检查的方式,2019年6月底前完成当年春夏使用越年蚕种的检验检疫并报送检查结果,2019年11月底前完成当年生产使用蚕种的检验检疫并报送检查结果。

  上述七项专项行动,由省农业农村厅种业发展处统一组织安排,厅相关直属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农业农村厅将适时对相关结果进行通报。其中,第(一)(二)(三)(四)项由四川省种子站具体负责实施;第(五)项由四川省畜牧总站具体负责实施;第(六)项由四川省水产局具体负责实施;第(七)项由四川省蚕业总站具体负责实施。

  四、有关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

  开展种业市场监管是农业农村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贯彻落实《种子法》、《畜牧法》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措施,更是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的重要保障。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全面履行好种业市场监管职能。

  (二)统筹细化方案

  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对接相关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单位,按照实施方案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制定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督导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三)规范执法行为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开展市场监管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种子法》、《畜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全面提高执法水平,切实规范执法行为。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执法检查活动,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四)加强普法宣传

  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积极做好重大种业违法案件曝光和种业执法先进单位及典型经验总结宣传,为种业市场监管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强化协调配合

  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要加强对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督办,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防止以罚代刑。

  (六)确保检打联动

  对检查中发现的无需检测即可界定的违法事实,要立即查处。对检测后发现的问题,要按程序尽快查处。各地应于各项检查结束后两周内上报检查总结,总结要求内容详实,尤其要突出报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于检查发现问题的查处情况,要有阶段性报告和结果报告。我厅将在检查期间,组织力量对企业抽查、市场检查、基地检查、储备检查进行核查,确保措施到位。

  联系人:四川省种子站 涂坦

  电话:028-85512638

  邮箱:250487413@QQ.com

  四川省畜牧总站 关云秀

  电话:028-85542317

  邮箱:872881458@qq.com

  四川省水产局 徐垚峰

  电话:028-87715813

  邮件:510244324@qq.com

  四川省蚕业总站 马露芸

  电话:028-85182876

  邮箱:3878285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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