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农作物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农种字〔2019〕6号)

来源: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9-04-08 点击:1315

发布单位: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19-03-2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鲁农种字〔2019〕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

  现将《2019年全省农作物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3月27日

  2019年全省农作物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总体部署,深入推动《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大力推进农作物种业专项整治,严格市场监督执法,着力提升种子质量,营造生产规范、经营合法、公平有序的农作物种业市场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一系列农作物种业市场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活动,集中惩处一批套牌侵权、制售假劣、未审先批、无证生产经营种子等违法行为,及时公开办结案件信息,加强社会监督,推动农作物种子市场秩序持续好转。

  三、工作内容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方案总体要求和农作物种业行政管理与日常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辖区内农作物种业市场监管重点,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强化部门协作,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农作物种业市场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一)清查经营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抽查,尤其对近三年来有违法行为或被举报较多的企业,要全面检查。

  1.清查持证企业。按照“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对已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检查率要达到80%以上,对群众举报的企业要全面重点检查。对无证生产经营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应当分别按照无证生产经营、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资质进行处罚。

  2.清查经营门店。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经营门店,要进行全面抽查,全年抽查率要达到80%以上。依法应当生产经营备案的,必须全部备案。

  3.跟踪违规企业。要加强对违规企业的跟踪监管力度,特别是对近3年来存在套牌侵权、制售假劣种子和严重失信等问题的企业,要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增加巡查抽检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全程监管其生产经营行为。

  4.取缔违法门店。对屡查屡犯、顶风作案的种子经营门店,要联合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坚决取缔。

  (二)注重专项检查。根据各地实际农情,在供种关键时期,分阶段组织开展种子市场、种子企业和制种基地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许可、生产经营档案、生产经营备案、品种审定和登记、包装标签和二维码制作以及是否存在套牌侵权、制售假劣和违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内容。

  1.春季种子市场专项检查。以玉米、大豆、棉花、蔬菜以及马铃薯种薯等作物种子为重点,对分布在集中交易市场、农资一条街及乡镇基层种子经营门店等经营场所开展种子专项检查及质量抽检。

  2.秋季种子市场专项检查。以小麦、马铃薯、蔬菜等作物种子为重点,对分布在集中交易市场、农资一条街及乡镇基层种子经营门店等经营场所开展专项检查及质量抽检。

  3.夏季制种基地专项巡查。根据制种基地苗情,以转基因监管为重点,适时组织力量对制种基地进行普遍排查,严禁非法生产转基因种子流出基地,流进我省市场。

  4.冬季种子企业专项检查。以玉米、水稻、棉花及部分蔬菜种子持证企业为重点,特别是对近3年来发现问题较多,或者屡遭投诉举报的企业与门店。

  (三)开展省际间联合治理。当前省际交界区域种子违法问题比较突出。有关属地种子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要增强责任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查处力度,坚决捣毁制售假劣种子黑窝点、斩断黑链条,彻底根治省际间区域性种子违法行为。省里将选取省际间部分区域,联合相关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开展以打击制售假劣、销售无标签、经营散装种子为重点的区域性专项治理行动。

  (四)开展质量抽检。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时,都要抽取一定比例的种子样品并进行四项质量指标检测。对玉米、小麦、棉花种子样品,要进行品种真实性检测和品种纯度田间种植鉴定;对玉米、棉花和大豆种子样品,要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

  (五)做好法规宣贯。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继续做好《种子法》及配套规章普法的同时,要重点做好《山东省种子条例》施行后的宣贯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以种子企业、经营门店等为重点,以组织培训、印发宣传手册、法律明白纸等为主要手段,广泛开展宣贯工作,全面营造种子企业和门店守法经营、农民依规维权的良好格局。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3月)

  各市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详细工作方案,确定本部门种子监管责任单位,组织开展自查等相关工作,于4月20日前将工作方案报送省种子管理总站。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9年3月-12月)

  采用市级自查和省级督查相结合方式组织实施。3-5月份,开展春季市场专项检查;6-8月份,开展夏季制种基地巡查;9-10月份,开展秋季市场专项检查;11-12月份,开展冬季市场专项检查。全年不间断穿插开展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省厅将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选取部分种子市场和企业进行督查。

  (三)总结交流阶段(2020年1-2月)

  2020年1月31日前,各市将本市全年农作物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总结报送省种子管理总站,工作总结应包括工作开展、案件查处、经营主体清查、生产经营备案、质量抽查、区域性违法行为整治、工作成效及建议等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种子法》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争取当地政府支持,统筹建立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主体、其他相关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种业监管机制,切实提高执法水平,提升办案效率。农业农村系统内部应细化职责和任务分工,充分调动各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建立权责明确、分工合作、运转高效的监管体系。

  (二)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地要根据《种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落实种业市场监管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强化专项整治和常态监管力度;要认真查处上级部门督办的、监督检查发现的、农民投诉的、企业举报的和媒体曝光的每一起种子案件,做到追根溯源、一查到底。

  (三)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建立种业市场监管工作考核制度,把任务、目标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层层落实责任,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担主责、相关部门抓具体的分工协作体系,要坚决杜绝地方保护、相互推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失责行为发生,对不依法履职、参与违法经营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问责,全力以赴推动种业市场秩序持续好转,种子质量逐年提高,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四)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各地要务必对种业市场全链条监管、依程序执法,做到有投诉必须及时受理,有案件必须及时查处,有查处必须有处理结果。要落实种子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坚决杜绝以罚代刑。

  (五)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对农作物种业市场监管活动的舆论宣传引导,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做到主管部门不护短,新闻部门不夸大,据实宣传报道,为种业市场监管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认真执行种子案件月报制度。各地要认真执行种子案件月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各市要按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开展和案件查处情况报送省种子管理总站。联系电话:0531-8160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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