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加强仔猪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更新时间:2019-04-08 点击:1680

发布单位: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发布日期: 2019-04-0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西宁市、海东市、各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目前,我省已进入仔猪补栏的关键时期,也进入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高风险期,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切实稳定生猪生产和保障市场供给,现就做好仔猪跨省调运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调运仔猪备案工作

  根据《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要求,从省外调入我省仔猪应事先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符合要求签发“准调单”,经营者凭“准调单”调运仔猪并从我省指定道口进入。调运种猪按规定到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备案企业(仔猪贩运户)要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隔离观察场所,做到“点对点”调运、分销再报检、仔猪去向可追溯。

  二、严格把控省外调入仔猪条件

  1、来自未发生非洲猪瘟省份或疫区全部解封省份;

  2、来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规模养殖场;

  3、经非洲猪瘟病原学(PCR)检测合格,并随附批次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抽检数量按农牧发〔2018〕23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规定执行);

  4、不得途径疫情省份;

  5、运输车辆符合有关要求。

  三、做好落地监管工作

  到达目的地后,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经官方兽医临床检查健康,核实相关资料,必要时进行非洲猪瘟病原学和隔离观察合格后,准予在本地销售饲养,原则上不得进行跨市、州销售仔猪。

  四、打击违法调运行为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按照《动物防疫法》《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非洲猪瘟防控有关文件精神,通过主动查处和举报核查相结合、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加大对私自调运、未经实验室检测、未经指定道口进入等违法调运行为打击力度,规范仔猪调运秩序,严防动物疫情传入。

  五、主动作为,保障仔猪供给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树立主动服务、责任担当意识,不能无故不予审批,更不能层层加码、设置障碍。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仔猪经营者的防疫意识,使其自觉遵守事先备案、落地报检等规定,共建防疫安全的良好氛围,既要查堵防疫漏洞,也要疏通流通渠道,确保仔猪市场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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