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自查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沪粮执法〔2019〕28号)

来源: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更新时间:2019-04-04 点击:1196

发布单位:上海市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协调小组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04-0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沪粮执法〔2019〕2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郊区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协调小组办公室,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

  为督促本市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扎实开展企业自查工作,市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了《上海市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自查督导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协调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代章)

  2019年4月2日

  上海市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自查督导工作方案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粮食〔2019〕247号)精神,根据市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本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沪粮执法〔2019〕24号)要求,参照《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重点工作指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督导范围

  各区、各单位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全覆盖要求,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所有承储企业自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中储粮直属企业对中储粮直属库及其租赁库点负责,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及各“藏粮于企”企业对其下属库点负责,各区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协调小组对所属地方粮食企业负责。督导工作划分承储企业性质,但不区分承储粮食性质。

  (二)督导内容

  对照《大清查自查督导工作指引》,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督导,重点是:

  1、自查准备工作是否到位。包括人员安排、检查器具配备、账务和报表资料整理、货位平整等方面。重点参考沪粮执法〔2019〕11、18号相关工作要求。

  2、自查前期任务是否完成。包括及时完成实际储存库点货位登记,按时完成大清查检查时点粮食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

  3、自查过程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完成自查,是否存在“走过场”现象。按照国粮发〔2019〕72号要求,对所有仓房货位进行逐仓实测,排查仓房货位底部是否存在异物垫高、底部凸起等异常情况。

  4、自查资料是否完整。自查底稿和汇总表是否按照大清查检查要求认真填写、签字盖章,原始记录是否保存完整并妥善保管、留底备查。

  5、自查责任是否落实。企业相关人员检查责任是否明确,自查责任是否明确到人;问题整改台账是否建立,整改措施是否落实。

  二、督导时间

  从发文之日起至4月25日结束。

  三、方式方法

  (一)督导方式

  根据本市大清查工作实际,各区、各单位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划分企业性质分别督导,避免重复督导或者督导遗漏。

  各区、各单位应制定具体的督导检查方案,于4月8日前报市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在企业自查期间,市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协调小组办公室将结合2018年本市大清查试点工作情况,派出督导组对重点区、重点企业自查和自查督导工作情况进行“回头看”督导。具体督导安排另行制定。

  (二)督导方法

  采取听取企业汇报、实地查看自查工作、查阅自查工作资料、与有关负责人、具体岗位人员进行谈话、询问自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方法。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覆盖。对纳入大清查范围的本市所有承储企业自查开展情况进行全覆盖督导。要着重纠正企业不按要求进行自查的行为,着重发现粮食库存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

  (二)协同推进。督导工作要与企业准备和自查工作同步进行,不得延迟,不得干扰企业自查。要把宣传解读大清查重要意义和政策规定贯穿始终,及时答复企业自查中遇到的问题。

  (三)敦促整改。根据督导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向企业进行反馈,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和完成时限,并敦促落实到位。对企业自查阶段主动发现问题,普查前整改到位,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不予追究责任。

  (四)严明纪律。督导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认真学习粮食库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大清查工作相关要求,提高工作水平,确保督导工作取得实效。

  (五)及时沟通。各区各单位要及时做好沟通交流,积极推进督导工作开展,报送督导工作情况,对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

  (六)结果运用。各区、各单位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在督导工作结束后,要对督导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价,认真总结分析企业自查工作开展情况、分析粮食库存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重点突出督导发现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为普查阶段开展重点检查打好基础。各区、各单位督导工作报告于4月底前报市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协调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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