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海洋伏季休渔的通告(苏农规〔2019〕2号)

来源: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9-04-01 点击:2446

发布单位: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19-03-2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苏农规〔2019〕2号
实施日期: 2019-05-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更好地养护和合理可持续利用海洋生物资源,根据《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1号)要求,结合我省海洋捕捞实际和执法管理实践,现将我省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休渔区域:北纬35度至26度30分的黄海和东海海域。

  二、休渔类型: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三、休渔时间:每年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其中,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张网类作业除单锚张纲张网(帆式张网)外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四、特殊经济品种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由省农业农村厅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五、捕捞辅助船原则上执行所在海域的最长休渔时间规定,确需在最长休渔时间结束前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制定配套管理方案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六、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海洋渔业资源监测调查或者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任务确需在本省管辖海域活动的,须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申请材料中应当明确任务由来、监测调查的时间、位置、范围、频次及使用的船舶等。

  七、本通告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八、本通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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