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过桥米线经营活动的通知(云市监办发〔2019〕59号)

来源: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04-01 点击:1074

发布单位: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9-03-2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云市监办发〔2019〕5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持续深入开展“过桥米线放心消费”专项行动,规范和提升我省过桥米线经营管理和安全保障水平,促进过桥米线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过桥米线经营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风险管理,实施分类监管

  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和第十条第四款“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的规定,省局决定将过桥米线经营活动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并对过桥米线加工过程控制按“冷食类食品制售”食品经营项目实施分类监管。将主营或者兼营过桥米线的食品经营项目归类为“冷食类食品制售”,并在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主营过桥米线”或“兼营过桥米线”。

  自2019年4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类监管要求对辖区内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过桥米线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规范,对达到“冷食类食品制售”食品经营项目条件的,要督促经营主体及时变更食品经营项目;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冷食类食品制售”食品经营项目条件的,不得继续从事过桥米线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自2019年10月1日起,对全省过桥米线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全面实施分类监管。

  二、强化工作措施,规范经营活动

  (一)强化原料管理。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过桥米线经营主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完善原料进货及使用台账管理,确保所采购的米线制品、畜禽肉类、水产品、禽蛋及其他食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有合法来源证明,实现可追溯。

  (二)规范加工过程。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过桥米线经营主体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规定,设置面积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加工制作间(区),严格落实专室、专人、专工具、专容器、专设备的“五专”管理要求。规范温度控制要求,碗具应在专用设备中加热(不低于100℃)后使用;食物混合后,汤的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同时,要督促经营者向消费者明示过桥米线正确的食用方法。

  (三)加强监督检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按照《云南省规范过桥米线经营活动专项检查表》(见附件1)的检查内容逐项进行检查,规范、督促过桥米线经营主体制定并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确保经营主体合规、原料合格可溯、加工过程规范、消费安全放心。对过桥米线经营主体不合规或未按规定制定、实施加工过程控制要求的,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构建长效机制。省局将积极推动制定过桥米线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持续提升过桥米线经营主体的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12315投诉举报平台作用,对消费者投诉举报及时受理,及时分办,及时处置。实施信用监管,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协同监管平台,及时录入过桥米线经营主体日常检查、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实行“黑名单”制度管理,实施失信行为联合惩戒。

  三、加强组织保障,确保工作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把进一步规范过桥米线经营活动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来推进和落实,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层层落实工作责任,为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强化监督检查。省局将适时对各地规范过桥米线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各州(市)局也要加强对县(市、区)局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落细。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州(市)局要注意总结工作推进情况和经验做法,形成书面情况报告,并填报《云南省规范过桥米线经营活动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分别于6月30日、9月30日前上报省局食品餐饮安全监督管理处。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

  附件:1. 云南省规范过桥米线经营活动专项检查表

  2. 云南省规范过桥米线经营活动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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