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豫牧医〔2018〕37号)

来源: 河南省畜牧局 更新时间:2019-03-28 点击:1391

发布单位:河南省畜牧局
发布日期: 2018-08-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豫牧医〔2018〕3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畜牧(农业、农牧)局,各有关高校、科研单位:

  为做好当前非洲猪瘟防治工作,防止因不当的实验活动导致疫情扩散,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农办医〔2018〕39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强化认识,进一步强化对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作为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事关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事关公共卫生安全。非洲猪瘟是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虫媒病,病毒对环境适应性强,是危害猪群最严重的传染病之一。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没有可以有效预防非洲猪瘟的疫苗。一旦非洲猪瘟扩散蔓延,将对养猪业造成巨大损失。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防止因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不善发生泄毒事件,导致非洲猪瘟疫情扩散蔓延。

  二、迅速再次组织生物安全监督检查,确保依规开展实验活动

  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的科研院所、动物诊疗机构、兽药生产企业、社会化服务机构等单位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控制病料样品采集和相关研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疑似非洲猪瘟病料样品的病毒分离工作。按农业部有关规定,除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采集疑似非洲猪瘟病料样品。除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疑似含有非洲猪瘟病毒病料样品的实验活动。

  三、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加强样品运输过程中的生物安全管理

  各有关单位在实验室常规监测或其他实验活动过程中发现疑似非洲猪瘟阳性情况,要立即按程序报告疫情,由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要求采集病料样品,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样品的运输包装要符合《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和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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