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蛋鸡养殖规范用药告知和承诺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19〕177号)

来源: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9-03-28 点击:1249

发布单位: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19-03-2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川农函〔2019〕17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蛋鸡养殖环节用药行为,提高养殖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科学、正确、合理使用兽药,控制鸡蛋中的兽药残留含量,提升鸡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业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等有关法规规定,严格禁止在产蛋期使用氟苯尼考、恩诺沙星和氧氟沙星等药物,现决定对蛋鸡养殖企业(场、户)实行告知和承诺制度,请各地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安排和制定本辖区的告知事项和承诺内容(告知书和承诺书样稿见附件),对辖区内的蛋鸡养殖企业(场、户)进行告知和签订承诺书工作。

  告知书和承诺书由各地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发放至辖区监管对象,其中告知书一式一份,张贴于药房显著位置;承诺书一式两份,经核对后由管理部门和承诺当事人各留一份。

  附件:1.告知书样稿

  2.承诺书样稿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3月27日

  附件1

  **市**县规范使用兽药告知书(样稿)

  为规范兽药使用,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对各蛋鸡养殖企业(场、户)作如下告知:

  一、准确识别兽药。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农业农村部通过兽药典、质量标准、公告等形式公布。凡是合法兽药全部赋有农业农村部核准的二维码。

  二、正确采购兽药。应从以下渠道采购兽药:从通过兽药GMP验收、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国内合法生产企业或从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国内代理企业购买兽药;从通过兽药GSP验收、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买兽药;通过动物诊疗机构诊疗后开具处方购买兽药;通过合法的网络渠道购买兽药。兽用处方药应凭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购买使用。

  三、规范使用兽药。《兽药管理条例》第38条至第43条明确了兽药使用规定要求,各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适应症、用法与用量、休药期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严格按照规定凭执业兽医师开具的处方购买、使用处方药,严格按照农业部《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的规定建立完整真实的用药记录。禁止使用人用药和原料药,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禁止使用国家规定禁用的药物和其他化合物,以及氯霉素、氯丙嗪、已烯雌酚、呋喃唑酮、甲硝唑和二甲硝咪唑等在所有食品动物可食组织中不得检出残留的物质,禁止使用不得用于蛋鸡的兽药。

  四、合法自配饲料。养殖者应当按照饲料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遵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和限制性使用管理规定。凡国家批准的、允许在饲料中添加使用的兽药,必须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方可添加到饲料中。禁止在商品饲料中添加使用氟苯尼考、恩诺沙星、氧氟沙星等兽药。

  五、认清违法违规责任。《兽药管理条例》第62条、63条、6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明确了违法使用责任。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的,或未在乡村兽医指导下按《乡村兽医用药目录》用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六、蛋鸡产蛋期禁用兽药名单。下列87种兽药在蛋鸡产蛋期禁用:二硝托胺预混剂、马杜米星铵预混剂、磷酸泰乐菌素预混剂、磺胺喹噁啉钠可溶性粉、磺胺喹噁啉钠溶液、复方磺胺喹噁啉溶液、复方磺胺喹噁啉钠可溶性粉、磺胺喹噁啉二甲氧苄啶预混剂、磺胺氯吡嗪钠可溶性粉、复方磺胺氯吡嗪钠预混剂、复方磺胺氯哒嗪钠粉、磺胺对甲氧嘧啶二甲氧苄啶预混剂、复方磺胺二甲嘧啶钠可溶性粉、复方磺胺间甲氧嘧啶可溶性粉、磺胺间甲氧嘧啶预混剂、复方磺胺间甲氧嘧啶钠可溶性粉、复方磺胺间甲氧嘧啶预混剂、盐酸氨丙啉磺胺喹噁啉钠可溶性粉、氯羟吡啶预混剂、硫酸黏菌素可溶性粉、硫酸黏菌素预混剂、硫酸新霉素可溶性粉、硫酸新霉素溶液、硫酸安普霉素可溶性粉、硫氰酸红霉素可溶性粉、替米考星溶液、酒石酸泰乐菌素可溶性粉、酒石酸泰乐菌素磺胺二甲嘧啶可溶性粉、酒石酸吉他霉素可溶性粉、恩诺沙星溶液、恩诺沙星片、恩诺沙星可溶性粉、盐霉素钠预混剂、盐酸氯苯胍预混剂、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磺胺喹噁啉预混剂、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预混剂、盐酸多西环素片、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盐酸大观霉素可溶性粉、氟苯尼考粉、氟苯尼考预混剂、氟苯尼考溶液、氟苯尼考注射液、氟苯尼考可溶性粉、阿莫西林可溶性粉、阿莫西林片、复方阿莫西林粉、氨苄西林可溶性粉、氨苄西林钠可溶性粉、复方氨苄西林粉、杆菌肽锌预混剂、地克珠利预混剂、地克珠利溶液、地克珠利颗粒、吉他霉素预混剂、吉他霉素片、马杜米星铵尼卡巴嗪预混剂、复方马度米星铵预混剂、三苯氯达唑片、三苯氯达唑颗粒、甲磺酸达氟沙星粉、甲磺酸达氟沙星溶液、甲磺酸培氟沙星可溶性粉、甲磺酸培氟沙星注射液、地美硝唑预混剂、那西肽预混剂、乳酸环丙沙星可溶性粉、乳酸诺氟沙星可溶性粉、金霉素预混剂、盐酸金霉素可溶性粉、洛克沙胂预混剂、盐酸沙拉沙星片、盐酸沙拉沙星可溶性粉、盐酸沙拉沙星注射液、盐酸沙拉沙星溶液、盐酸环丙沙星可溶性粉、盐酸环丙沙星注射液、氨苯砷酸预混剂、烟酸诺氟沙星可溶性粉、烟酸诺氟沙星溶液、酒石酸泰万菌素可溶性粉、酒石酸泰万菌素预混剂、海南霉素钠预混剂、越霉素A预混剂、硫酸庆大霉素可溶性粉、甲砜霉素可溶性粉、盐酸林可霉素可溶性粉。

  举报电话:

  单位(盖章):

  日期:

  附件2

  **市**县规范使用兽药承诺书(样稿)

  为确保鸡蛋质量安全,切实履行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本企业(人)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严格对供应商资质和产品合法性进行评估审核,及时收集保管相关资质材料;从合法渠道采购兽药,妥善保存发货单、发票等进货原始凭证,对上门推销兽药的,审查相关确认材料,保证购进兽药的合法性。

  二、通过互联网站、网页或第三方交易平台以及其它电子交易方式购买的兽药,严格审查企业和产品的合法资质,索要并妥善保管交易凭证,对网站、产品等有疑问的立即向管理部门报告或咨询。

  四、严格按照适应症、用法与用量、休药期、免疫规程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防止滥用、乱用、误用兽用抗菌药,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开具的处方笺购买和使用。

  五、使用兽药后立即做好诊疗和用药记录,包括动物的病因、发病数、年(日)龄、用药的栏(圈)号、使用兽药的名称、用法与用量、停药期、执行人等。

  六、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不采购使用非法企业产品、假劣兽药、非法添加其它物质的兽药产品、标准废止兽药产品、兽药标签违规产品(包括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等)。

  八、不采购、使用没有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未按规定完成批签发手续的非法进口兽药产品及兽用生物制品。

  九、不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不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不将人用药品用于畜禽养殖动物、产蛋期不使用未经国家规定的产蛋期允许使用的药物。

  十、发现假、劣兽药以及兽药不良反应及时向兽药管理部门报告。

  本单位(个人)自愿签署承诺书,并对上述承诺内容负责。

  承诺单位(盖章): 地址:

  承诺人(签名): 电话:

  日期: 邮编: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企业与当地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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