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安全生产督检查计划的通知(湘安监发﹝2018﹞4号)

来源: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更新时间:2019-03-27 点击:1116

发布单位: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4-1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湘安监发﹝2018﹞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省直管县安监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湖南省安监局2018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统一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各市州、县市区安监局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的要求,参照《湖南省安监局2018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法、科学、合理编制本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要求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进一步明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范围。为了避免重复性监督检查或者监督检查缺位,省、市、县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层级、分类别、全对接”的要求,逐级对编制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相互衔接,上级安监部门列入本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对象,下级安监部门编制本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不得重复将其列入本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三、严格执行监督检查计划,建立“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执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法时,按照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依法采取的法律措施、制作下达和送达的法律文书等资料,都要及时归档,妥善保存。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作为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重要依据。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协调配合,全面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履职情况。对已经依照权责清单事项履行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采取执法措施的,依法不予追求有关人员的执法责任;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执法责任的,要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明确其违法行为及追责依据。

  四、及时报送监督检查计划备案和执行情况总结。根据有关规定,请各市州安监局于2018年4月底前,将各市州编制的且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本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送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备案,并一并报送上一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及相关数据。

  联系电话:政策法规处 0731-89751233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8日

  湖南省安监局2018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监部门监督检查责任,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18〕5号)和《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101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全面提升安监系统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的总体要求,转理念、转方式、转作风、找差距、补短板,通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的新湖南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履职、科学监管,促进监管方式实现“三个转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部门“三定”规定明确的职责范围,对有关行业领域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解决检查多、执法少和执法宽松软的问题。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监管方式由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法治理机制转变,由运动式集中整治向常态化监管执法转变,由主要代替企业排查隐患向通过执法督促企业自觉排查治理隐患转变,推动安全生产步入法治化、规范化、长效化轨道。

  (二)坚持两级监管、执法分工,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实现监督执法全对接。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第十一条明确的重点检查单位范围,建立健全各地各行业领域重点检查企业数据库,统筹协调省市县三级监管执法部门,按照“分层级、分类别、全对接”的要求,自上而下将负有监管责任的重点检查企业依次分类分级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企业数量多、任务重的部门可分年度完成)。同时,严格落实国家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要求,每个企业明确由一个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日常执法,并按照“两级监管,执法分工”的原则,原则上一家企业要有两级监管部门对口监管,但在行政执法上明确分工,上一级监管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的单位,下一级监管部门只负责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上一级部门报告,不负责行政执法工作,但各行业领域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敢于亮剑,促进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执法时,应当依法采取现场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措施,切实做到“检查必执法、执法必严格”。有关企业拒不执行停产停业等执法决定的,依法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按规定进行挂牌督办,并落实“一单四制”监管要求,将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将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依法依规落实联合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严格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形成有力打击和震慑。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实现生产经营性事故总量、职业病新增发病率、较大事故起数持续下降,有效防范和杜绝重特大事故,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四、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一)总法定工作日:24000天

  目前,省安监管局机关定编在册人数为145人,实际在岗人员141人(3人扶贫,1人挂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为96人(不含执法局2人),行政执法人员与在册人员比为66.2%。2018年全年共365天,有52周,双休日104天,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国庆等法定假日共计11天。国家法定工作日=365-104-11=250天。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执法人员数量=250×96=24000天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2168天

  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24000-8200-13632=2168天。

  其中:重点检查工作日1400天,一般检查工作日748天,机动20天,重点检查工作日占比执法检查工作日为64.5%。

  (三)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8200天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预计需用480个工作日。

  2.实施行政许可:预计需用4348个工作日。

  3.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预计需559个工作日。

  4.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预计需用84个工作日。

  5.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预计需用135个工作日。

  6.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预计需30个工作日。

  7.开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预计需用76个工作日。

  8.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预计需1994个工作日。

  9.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预计需用120个工作日。

  10.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预计需用374个工作日。

  (四)非执法工作日:13632天

  1.机关值班:预计需用662个工作日。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预计需用5083个工作日。

  3.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预计需用3456个工作日。

  4.参加党群活动:预计需用2646个工作日。

  5. 病假、事假:预计需用288个工作日。

  6. 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预计需用1497个工作日。

  五、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要求,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1.安全生产风险或者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在大型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上游的尾矿库,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经营单位;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3)烟花爆竹生产、批发单位;

  (4)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5)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6)存在高危粉尘、高毒作业、放射性作业以及其他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

  (7)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发现存在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严重超标的生产经营单位;

  6.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7.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在重点执法对象确定上,除烟花爆竹外,原则上省局的重点检查对象为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的一、二级独立法人的生产单位,市州的重点检查对象为除省局重点检查对象外的企业(省局列入重点检查对象以外的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的一、二级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及其下属生产经营单位全部列入市州重点检查单位,加油站可以除外);县市区的重点检查对象是除省、市重点检查对象外的其他重点检查单位。

  (二)重点检查单位数量、名称及检查频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局“三定”规定明确的职责范围,对全省煤矿、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的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以及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存在高危粉尘和高毒作业以及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等行业领域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省局机关从上述行业领域中,科学确定70家(详见附件2《2018年监督检查重点企业名单》),作为省局2018年度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对象,年内至少进行一次重点检查。

  (三)重点检查内容。

  1.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涵盖全体人员、全部岗位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明确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分管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标准及奖惩措施;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2.加强安全生产源头防范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有关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严禁使用列入淘汰落后技术装备目录的工艺、设备;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3.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企业必须按照有关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排查治理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并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按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组织评估;已被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企业应当对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实习生在内的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加强现场作业管理,落实技术防范措施,严禁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从事危险化学品特殊作业、涉爆粉尘、有限空间、爆破、吊装及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两个以上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6.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培训演练;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企业,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7.加强职业病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预防和控制措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依法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定期检测、个体防护和职业健康检查等制度措施;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石棉采选、石英砂加工、水泥、陶瓷、耐火材料等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粉尘、化学毒物治理措施,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8.加强对企业取得许可后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依照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事项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取得行政许可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按照法定期限、条件办理行政许可延续、变更手续,如实提供相关的情况及材料;严禁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依法责令整改直至吊销相关行政许可证件。企业未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四)时间安排。

  详见附件3《2018年度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

  六、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鉴于全省重点检查单位数量多、任务重,一般检查单位的抽查中可以优先安排重点检查单位,并确保重点检查单位占比在60%以上。

  (二)一般检查单位数量及检查频次。

  全年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87家。(分行业检查任务数详见附件3《2018年度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具体由相关处室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

  (三)时间安排。

  详见附件3《2018年度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

  七、监督检查有关要求

  (一)监督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1.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处室应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统筹考虑监督检查工作日数量、专业技术力量、执法检查装备力量等实际情况,以及分管行业(领域)阶段性安全生产特点规律,编制本处室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2.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处室应当明确每次具体监督检查任务,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被监督检查单位基本信息、检查内容及检查方式等内容。

  (二)现场检查、现场处理和处罚。

  1.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隐患,应当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归档。

  监督检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当将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文书等一并归档;对于立案调查,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处罚落实情况等一并归档。

  (四)备案、督办。

  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处室应当严格执行既定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由监督检查人员将本处室监督检查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填报至全省行政执法管理系统,并根据实际执法情况,及时将本处室每次监督检查具体情况录入全省行政执法管理系统。

  (五)调整、报批程序。

  本计划发布后,因工作需要进行局部调整或者变更的,由相关处室书面提出具体调整或者变更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局务会审议后,形成正式文件,报省政府和国家总局备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10%,或者监督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20%,以及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核定相应工作量,并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政策法规处重新报省政府批准后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条例》,明晰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的有效举措。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处室应加强组织领导,提前做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妥善处理好日常工作事项,调集人员、装备等,确保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维护监督检查计划的严肃性。

  (二)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处室要深入分析全省范围内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抓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难点。监督检查过程中,要严格依照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安监总政法〔2016〕113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101号),规范监督检查的各个环节,做到程序合法、操作规范、自由裁量权使用得当、文书填写规范,不断提高监督检查执法工作质量。

  (三)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治理。按照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要求,规划科技处采取“正查”方式,其他处室采取“倒查”方式,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挂证虚聘、转借资质、转包合同、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简化服务程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纠正和解决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强化监督检查信息化手段。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处室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执行情况报送工作,并将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同步录入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系统,同步开展监督检查计划网上填报等工作,做到以信息化推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五)严格监督检查纪律。各级安全监管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持之以恒反“四风”、转作风,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执法严、作风硬的安全监管执法铁军。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公开公平执法,并接受监督检查对象的监督。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 1. 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说明

  2. 2018年监督检查重点企业名单

  3. 2018年度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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