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限制含氟虫胺农药产品的农药登记和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48号)

来源: 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19-03-25 点击:2117

发布单位: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 2019-03-2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48号
实施日期: 2019-03-22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相关要求,在风险评估、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对氟虫胺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批准含氟虫胺农药产品(包括该有效成分的原药、单剂、复配制剂,下同)的农药登记和登记延续。

  二、自2019年3月26日起,撤销含氟虫胺农药产品的农药登记和生产许可。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含氟虫胺成分的农药产品。

  农业农村部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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