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环保厅文件[2018]288号)

来源: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更新时间:2019-03-25 点击:2064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日期: 2018-11-2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环保厅文件[2018]288号
实施日期: 2018-11-2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地)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厅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法治建设年”活动的要求,为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和规范环境保护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1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1月21日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和规范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提升监管效能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1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生态环境部门在对监管对象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监督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的行为。

  第三条 为便于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应以属地监管为原则,要严格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生态环境部门提升环境监管效能的重要途径。

  除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信访案件处理、媒体曝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案件外,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市场主体的所有监督检查都必须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的确定

  第五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各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要逐步完善覆盖行政区内所有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二者共同作为随机抽查依据,不得随意开展检查。

  第六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生态环境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是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和考核。

  第七条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将本行政区内所有污染源作为随机抽查对象。重点抽查包括但不限于企业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第八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建立涵盖本级的全部市场主体名录库,并依据市场主体存续状态及人员调整等情况实施动态更新。

  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住所等企业基本信息。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性别、单位、部门、执法证编号等信息。

  第九条 “双随机”采用摇号的方式开展具体抽查检查工作,即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三章 随机抽查计划制定和实施

  第十条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统筹监管任务和需求,在每季度结束前10个工作日内以摇号方式确认下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在每年11月15日前按照本单位确定的抽查比例(不得少于最低比例)确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家次),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及时纳入本级《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之中,并进行公示。

  年度抽查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抽查项目、抽查范围、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内容、实施时间等。

  最低抽查比例:

  1. 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本行政区环境承载力、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

  2. 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至少按照1:5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至少按照1:10 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中西部地区部分行政区面积较大、污染源分散的市、县可适当调整抽查比例。

  3.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应适度提高抽查比例。

  第十一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年度抽查计划开展抽查,不得随意变更抽查对象,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检查次数。确因工作实际需要调整的,应当及时报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复核并公示。

  第十二条 抽查比例和频次应当公正、合理,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多次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监管对象,应当增加定向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于抽查检查工作应全程使用电子系统和电子设备。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现场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执法人员应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

  第十四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除随机抽取被检查市场主体和执法检查人员外,其他工作内容应当与日常检查采取同样的形式。执法检查人员应当随机抽取2名以上,若有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并再次随机抽取同等数量执法检查人员代替。

  第十五条 每次抽查工作结束后,实施抽查的生态环境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填报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将全程抽查材料及时整理并归档,确保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六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每次抽查工作结束后,即将抽查情况及结果进行公示。抽查结果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以及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其社会信用记录,并配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十七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公正公开,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志愿者、媒体或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在随机抽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违反保密制度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或收回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定期对本级和下级环保执法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开展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不力、弄虚作假的,应依法依规严厉问责,促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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