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9-03-25 点击:926

发布单位: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9-03-2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3月31日。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在我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结合我市监管实际,我委代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了《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主要内容

  《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有关事项

  有关单位、个人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19年3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直接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信用监管处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附件:《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薄克学 联系电话:24452928

  邮箱:tjscjgw_qg@163.com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38号

  邮编:300010

  2019年3月22日

  附件:

  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适用本办法。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以下称监管相关部门 )是指对各市场领域中的生产、经营、交易行为及商品和服务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双随机概念】"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行政机关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实施行政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四条【工作要求】各级监管相关部门应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日常监管的基本手段,实现常态化。

  对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排查。

  第五条【联合检查】市、区两级分别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实现一次多查。

  第六条【基本原则】"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坚持依法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市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建设全市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信息化平台。

  第八条【区政府职责】各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并组织开展区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第九条【联席会议】建立市、区两级联席会议制度,协同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第十条【市级部门职责】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推动全市"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并牵头组织市级联席会议,推动市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各市级监管相关部门负责推动、指导、督促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参加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第三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十一条【抽查清单】建立全市监管相关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除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重点领域外,所有行政检查事项一律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十二条【清单内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内容包括抽查项目、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和检查依据。

  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由各市级监管相关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自行设定抽查比例上限。重点检查事项针对重点监管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但应分批次抽查,并随机确定批次顺序。

  第十三条【实施范围】各级政府及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的检查事项,除查处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转办事项等情况外,一律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第十四条【清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公示,并随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及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抽查计划

  第十五条【抽查计划制度】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计划制度。抽查计划包括检查对象、抽查事项、抽取比例和频次、检查重点、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等。

  抽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十六条【计划制定原则】年度抽查计划应覆盖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全部项目,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

  各级监管相关部门要按照风险等级、信用水平,对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抽查计划制定】各市级监管相关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确定本系统下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抽查重点。

  各区级监管相关部门根据抽查重点,于次年1月底前制定本部门年度抽查计划,报市级部门备案。需要市级部门实施检查的抽查事项,应当由市级部门制定年度抽查计划。

  第十八条【联合检查计划】每年3月底前,各市级监管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制定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计划。

  第十九条【计划的实施】各级监管相关部门要严格依照"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计划实施行政检查活动,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完成检查计划。

  第二十条【计划的调整】发现普遍性问题或者有突发性风险的领域,可以动态调整检查计划,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立即实施检查、处置。

  第五章 部门联合检查

  第二十一条【联合检查机制】建立市、区两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

  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坚持集约型原则,综合协同监管,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第二十二条【市级联合检查】市级"双随机、一公开"联席会议依据监管风险、重大问题事故、大数据监测等,适时发起全市性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并确定检查对象、参与部门、检查层级和检查重点等。

  第二十三条【一般联查】各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各监管相关部门抽查计划的实施,多部门检查对象名单有重合的,要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检查,不得多头检查。

  第二十四条【特殊部门】不按行政区域设置的监管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地域,参加市区两级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

  第二十五条【发起式联查】各级监管相关部门因监管实际需要,可以向本级其他部门提出联合抽查的需求,经协商一致,列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计划。

  第二十六条【突发式联查】各监管相关部门因突发性事件或上级工作部署需要临时发起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的,应制定或调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替代其他检查】现有涉及行政检查活动的各类联席会议机制、综合治理机制、联合执法机制等,可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一律列入年度抽查计划,采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形式开展行政检查。

  第二十八条【检查方式】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可以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第二十九条【线索处理】抽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惩处;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信息化平台

  第三十条【统一平台】各级监管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共同使用全市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信息化平台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第三十一条【平台功能】"双随机、一公开"信息化平台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的全流程整合,全程留痕、可追溯。

  第三十二条【两库建设】各级监管相关部门应建立和维护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导入"双随机、一公开"信息化平台。

  第三十三条【平台特点】"双随机、一公开"信息化平台实行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的互联互通,检查线索共享、检查结果互认。

  第三十四条【结果公开】各级监管相关部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检查任务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双随机、一公开"信息化平台。

  检查结果归集到相关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三十五条【结果应用】抽查检查结果在各级监管相关部门间共享、互认,并应用于各领域"黑名单"管理和我市信用风险分类机制、跨部门联合奖惩机制。

  第三十六条【平台融合】各监管相关部门已有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平台,要与全市"双随机、一公开"信息化平台整合融合,监管信息互联互通,避免数据重复录入、多头报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责任追究】各级监管相关部门及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行政责任,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

  (二)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违反法定检查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惩处或发现涉嫌犯罪线索,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七)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三十八条【尽职免责】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被监管对象发生问题的,各级监管相关部门及执法检查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充分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

  (二)因被检查对象原因,致使执法检查人员在抽查计划规定时间内无法实施行政检查的;

  (三)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

  (四)被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五)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被检查对象拒不改正或再次违法擅自启用而发生重大危害性事故的;

  (六)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七)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及"双随机、一公开"信息化平台的经费保障工作。

  第四十条【督查考核】"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加强督查督导。

  第四十一条【无照经营】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十二条【有效期限】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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