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海关关于做好进口粮食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渝发改粮食〔2019〕246号)

来源: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9-03-22 点击:2141

发布单位: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海关
发布日期: 2019-02-2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渝发改粮食〔2019〕24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庆海关各隶属关,各进口粮食加工及储备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切实保障重庆粮食安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委《关于认真开展2018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发改粮食〔2018〕1142号)、《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部署,现就做好进口粮食风险管控、加强疫情联防联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意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工作。国务院决定对省级人民政府进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这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切实增强粮食安全责任意识,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都有人负责、有人落实。要围绕年度考核目标任务,抓紧建制度、抓落实,确保粮食安全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庆海关各隶属关制定进口粮食(含加工用、储备用)特别是储备粮疫情防控等制度体系,并规范运作。同时,对使用进口粮食企业加强培训与指导,确保企业主体责任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各进口粮食单位要遵守进口、调入及调出粮食的相关规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制度,确保粮食疫情不随调运、储存、加工等环节蔓延扩散。

  三、开展督促检查

  重庆海关各隶属关要对进口粮食单位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及调控方案运作情况开展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整改达到相关要求。在进口储备粮入库、出库等环节发现不符合检疫防疫规定的,辖区内出现粮食疫情等情况时应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确保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事故、非法流向的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及时有效查处,特别是对列入“双随机,一公开”的进口粮食企业要加严处置。

  四、建立长效机制

  各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把关纳入日常监管工作中,督促各粮食加工、储备企业规范进口粮食调运程序,建立疫情防控制度和疫情监测制度,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重庆海关各隶属关开展进境粮食口岸、中转码头及粮食运输环节、加工环节的整顿活动,严厉打击进口粮食倒买倒卖、扩散疫情行为,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建立日常督察、飞行抽查与舆情举报等针对性稽查相结合的长效检查机制,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部门协作

  加大部门协调、力量配备、条件保障力度,加强进口粮食流向管理和疫情防控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主动承接监管职责,隶属海关要加强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港务部门等日常监管进口粮食的业务交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与隶属海关协作联动,形成疫情防控的监管合力。入境口岸单位、承运、加工、储备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全部职责,加强经营管理,密切配合相关机构,确保疫情防控责任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海关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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