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农办药检发〔2019〕59号)

来源: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9-03-21 点击:1669

发布单位: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19-03-1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晋农办药检发〔2019〕5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确保农药供应渠道规范有序,保障全省农业生产需求有效供给。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快农药经营许可审核发证进度

  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2018年8月1日起农药经营者必须持证经营。省厅2018年5月份安排部署以来,绝大部分县(市区)已开展了农药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但是,目前仍有部分县(市区)农药经营许可的受理和发放工作尚未到位,严重影响了全省农药管理工作的整体推进。各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务必再发力、再落实,勇于担当,切实履行依法行政职责,进一步加快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绝不能因为机构改革出现推诿扯皮,不作为现象。未出证的县(市区)必须在2019年4月15日之前,为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发放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及时上传信息到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各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辖区内县(市区)农药经营许可工作的督促指导,省厅将适时进行检查,对到期仍未发放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县(市区)进行通报。

  二、规范流程,保证经营许可证发放质量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总结前期农药经营许可证发放经验及存在问题,进一步提高完善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质量。要规范经营许可受理审查流程,对农药经营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要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要求,逐条逐项审核把关。对于审查专家技术人员,要加强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培训,做到审查一个标准,一把尺子,保证农药经营许可证发放质量。

  三、强化监管,规范农药经营许可后续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药经营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一是开展辖区内农药经营单位的清查,对于无证经营的经营者坚决予以取缔。二是检查农药经营主体是否落实可追溯管理制度,是否全面启用计算机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是否落实进销货台账制度,限制使用农药是否落实专柜销售、实名购买等。三是检查经营数据上传情况,农药经营主体是否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上季度农药经营数据上传至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或通过其他形式报发证机关备案。四是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农药经营主体是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开展安全培训。对于违反《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经营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严肃查处。

  四、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的宣传培训工作

  各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以及各种专题活动进一步加大力度宣传《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农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提升社会公众和农药经营主体对农药管理法律法规的认知度,为开展农药经营许可营造良好的氛围,让农药经营主体了解农药经营许可条件、申请程序、法律责任义务等,尽快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对于已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主体,要及早谋划做好继续教育培训56个学时组织协调工作。要继续组织开展农药经营许可有关专业技术培训工作,提升农药管理人员业务水平。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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