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31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9-03-19 点击:1307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08-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政发〔2018〕3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8月15日

  内蒙古自治区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见》(国发〔2017〕4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改革,健全完善我区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以风险管理为主线,以建设质量强区为目标,以保障国门安全和促进质量提升为核心,持续推动全区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以质量安全为根本。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首位,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质量安全风险的底线。

  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始终把质量安全风险预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积极实施风险监测、预警和教育引导等措施,构建递进式、立体化预防体系。

  以信息技术为保障。依托风险管理大数据平台,推动“互联网+监管”,实现管理手段、管理方式的信息化和智能化,科学研判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

  以社会共治为手段。深入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健全部门间执法协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提升联防联控水平,实现社会共同治理和共享发展。

  (三)工作目标

  力争在“十三五”期间,畅通风险信息交流共享渠道,建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管体系,科学指导风险防控决策,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国门安全。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1.实施风险监测计划。开展全区统一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系统持续地监测健康危害、物理危害、化学危害、生物危害、环境危害等质量安全风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执行。

  2.拓宽风险信息采集渠道。完善消费者投诉和企业报告渠道,实行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风险信息报告制度。持续开展舆情信息监测采集,落实质量安全伤害信息和食源性疾病信息收集调查制度。加强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电子商务、边境贸易等重点领域假冒伪劣商品信息收集工作。加强中俄、中蒙等国际合作交流,开展双边、多边质量安全信息通报、调查合作。

  3.完善风险监测基础保障。面向我区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统筹重点口岸区位优势,突出我区重点产业、重点商品和新兴业态,规划布局若干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点。

  4.构建风险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发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作用,采集和共享进出口商品相关数据。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伤害信息通报协作,加快实现与商品相关的伤害报告、食源性疾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信息的共享。

  (二)科学优化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5.推动风险评估机构发展。利用现有资源,建设自治区级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搭建科研平台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推动社会评估机构健康有序发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执行。

  6.推进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开展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强化先进信息技术应用,规范质量安全风险识别、分析与评价程序,研究科学实用的风险评估方法,提升风险评估、风险验证及缺陷评价等方面的基础研究能力和技术支撑能力。

  7.强化风险评估结果应用。发挥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前置作用,为制定风险监测计划、发现与规避潜在危害因素、制定风险防控和处置措施提供支持,为制修订法规规章和制定管理政策提供参考。

  (三)着力完善质量安全风险预警

  8.实施风险预警分级。按照全国统一的风险预警等级划分标准和动态调整规则,对自治区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进行分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9.分类实施风险预警。对需实施口岸布控等快速反应措施的,发布风险警示通报;对需提醒生产经营者及时采取风险消减措施的,发布风险警示通告;对需实施强制性措施控制风险和危害,并及时警示消费者的,发布风险警示公告。

  10.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完善风险预警发布规则,按照国家明确的时限、权限、流程、渠道及发布程序,规范预警级别、预警范围、警示事项等发布内容,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创新发布方式,丰富发布手段,畅通查询渠道,提高公众对风险的认知度。

  (四)快速实施质量安全风险处置

  11.健全快速反应措施。综合运用降低信用等级、追溯调查、缺陷召回、加严监管、限制或禁止进出口、查封扣押、退运、暂停销售、销毁等手段,动态调整风险等级直至解除相关措施。落实口岸安全联合防控机制,实现从口岸到市场的全过程有效风险防控。

  12.加强缺陷进口商品召回。加强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管理,实施进口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强化召回后续监管和效果评价。落实企业召回主体责任,鼓励制造商、进口商开展主动召回,对隐瞒缺陷、瞒报风险信息、不配合缺陷调查或不按规定召回的,严肃追究责任。

  13.强化质量信用激励惩戒。将企业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及风险消减义务履行情况纳入质量信用管理。优化对守信企业的服务措施,持续推进对质量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14.强化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惩治。建立质量安全违法“黑名单”和严重违法企业强制退出制度。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充分发挥产业集聚优势和质量示范引领作用。

  15.加大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力度。持续开展“清风行动”,对假冒伪劣行为开展打击和治理,重点加强对边境互市、市场采购以及出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重点商品和领域的监管。建立中俄、中蒙间执法协作机制。

  16.加强重点领域质量安全公益诉讼工作。全区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在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建立司法机关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机制及线索移送机制。充分发挥公益组织、公职律师的作用,增强公益诉讼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7.完善口岸风险应急处置。重点关注全区进出口大宗资源性商品、危险货物、固体废物等商品的安全风险,制定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强化应急物资准备和演练,提高口岸风险应急处置能力。

  (五)注重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结果运用

  18.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缺陷消除、技术改造和工艺改进,提升质量水平。督促进出口商品生产经营者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落实风险信息或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报告和风险消减义务,依法承担质量安全侵权赔偿责任。

  19.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工作。密切跟踪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动态变化,评估其对我区相关产业和出口贸易造成的影响,做好预警、咨询、评议等应对工作,助力企业出口。

  20.做好法检目录外商品监督抽查工作。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做好法定检验目录外商品监督抽查,强化抽查信息公示和结果公开。

  21.改革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加大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力度。坚持风险评估前置原则,对一般风险商品,优化监管流程;对存在安全隐患和假冒伪劣风险的商品,实施有效的监管介入,严格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入境验证监管制度。

  22.加快完善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管理。逐步扩大实施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的进出口商品范围,鼓励检验鉴定机构参与风险监测有效性评价。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追责和违规信息披露,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23.推进质量安全追溯管理。鼓励企业逐步健全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对消费品、食品、医疗器械等重点进出口商品开展溯源试点,并逐步推广至其他重点进出口领域。逐步延伸追溯链条,开展公共溯源服务试点。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自治区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管体系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推进全区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管体系工作的落实、协调和督促检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呼和浩特海关。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密切协作,切实加强对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

  (二)加强制度建设。切实做好制度安排,加强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地方性法规体系建设,明确生产经营者和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履行风险信息报告以及风险消减等义务,保障监管部门履行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等职责。

  (三)落实经费保障。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口岸查验设施建设,切实保障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管工作开展。建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

  加大重要改革措施出台和阶段性成效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改革。要加强质量提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依法维权、理性消费能力,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进出口商品质量提升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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