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转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市监发〔2019〕12号)

来源: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03-18 点击:1296

发布单位: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19-02-2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京市监发〔2019〕1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质监局、燕山分局,区民政局,各市有关部门,各有关社会团体:

  近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联合印发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针对团体标准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贯彻实施要求:

  一、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好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团体标准化工作的职责。鼓励和支持业内团体开展标准化工作,积极创制国际国内领先的团体标准;在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制定产业政策时,以及建设完善本行业、本领域标准体系过程中,积极采信先进适用的团体标准;依据法定职责,对团体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团体标准的投诉举报依据职责和有关政策开展调查处理,督促相关社会团体妥善解决有关问题。

  二、各区标准化主管部门应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团体标准文本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违反团体标准编号规定以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市市场监管局废止相关团体标准,同时向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通报。

  三、市、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将团体标准违规行为纳入社会团体信用体系。

  附件: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局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民政局

  2019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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