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皖政〔2019〕17号)

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9-03-08 点击:1097

发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02-2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皖政〔2019〕1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经集中清理,现决定取消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交的15项证明,改由行政机关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各地、各部门要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对取消的证明事项及时通过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布目录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保证平稳过渡。加强督促检查,坚决查处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企业和群众的行为。加强协同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推动改革持续深化。

  附件:取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目录(15项)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8日

  附件

  取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取消后的
办理方式
1
企业法人同意出资决议及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证明企业法人同意向小额贷款公司出资入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附件3:安徽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目录
一、筹建申请材料
(四)发起人(投资人)协议书。
附件包括:3.企业法人的有权机构同意向小额贷款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及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2
对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方面的综合鉴定
证明小额贷款公司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管理能力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附件3:安徽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目录
二、开业申请材料
(六)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2.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拟任人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退休人员的,由筹建工作小组出具综合鉴定,内容包括拟任人在职期间的履职情况和合规情况)。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3
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证明小额贷款公司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职业操守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附件3:安徽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目录
二、开业申请材料
(六)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3.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4
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身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附件3:安徽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目录
二、开业申请材料
(六)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4.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5
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证明小额贷款公司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学历及技术能力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6
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证明小额贷款公司出资金额全部到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附件3:安徽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目录
二、开业申请材料
(十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7
公安、消防部门对经营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证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场所是否达到相关安全标准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附件3:安徽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目录
二、开业申请材料
(十五)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8
自然人发起人征信报告
证明自然人发起人的信用情况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
一、严格市场准入
(五)严格审核发起人资质。
3.所有自然人发起人都要提供人民银行系统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如有逾期记录,要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逾期原因说明。有不良信用记录且不能说明原因的,一律取消发起人资格。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9
自然人发起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证明自然人发起人无违法犯罪情况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
一、严格市场准入
(五)严格审核发起人资质。
4.所有自然人发起人均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10
工商登记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
家庭农场认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附件:《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
第五条申报材料:
(一)工商登记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
(二)基本情况介绍(农场从业人员、生产类别、规模、技术装备、经营状况、家庭收入及与之对应指导服务的专业辅导员或农技员等);
(三)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
(四)土地流转合同、林权证明和土地流转协议(复印件);
(五)从业人员身份证明,法人代表个人征信报告。
(六)“三品一标”认证使用和注册商标相关证明(复印件);
(七)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相关制度、财务收支记录和当年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
(八)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学校、机关食堂、餐饮企业等产销对接的订单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获得各级奖牌、特色农产品,驰名、著名商标等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表。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11
土地流转合同、林权证明和土地流转协议(复印件)
家庭农场认定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12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法人代表个人征信报告
家庭农场认定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13
“三品一标”认证使用相关证明(复印件)
家庭农场认定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14
注册商标相关证明(复印件)
家庭农场认定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15
获得各级奖牌、特色农产品,驰名、著名商标等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
家庭农场认定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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