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的通知(沪牧医办[2019]8号)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9-03-06 点击:1168

发布单位: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02-1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沪牧医办[2019]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农业科):

  近期,农业农村部在非洲猪瘟防控督查中发现,个别高校、社会服务机构和养殖企业涉嫌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兽用疫苗,严重干扰了兽用疫苗市场秩序和国家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的通知》(农办牧〔2019〕15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确保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维护养殖业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迅速开展兽用疫苗生产销售使用排查

  兽药产品应由合法的兽药生产企业取得产品批准文号后方能生产销售。非法生产所谓“自家苗”,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应按假兽药处理。生产、销售、使用“自家苗”,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各区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所有的规模养殖场逐一进行排查,对其免疫档案、用药记录、生产记录等进行详细检查,重点核查其是否存在非法使用“自家苗”等行为,是否存在委托兽用疫苗生产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为其非法生产“自家苗”行为。各区要对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进行抽查,比例不低于50%,重点检查产品委托经营情况、疫苗进销存台账等,核实其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购销渠道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销售无产品批准文号疫苗、“自家苗”行为等。

  各区要结合在规模养殖场排查中发现的相关线索信息,有针对性地对辖区内兽用疫苗生产销售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进行检查,一经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自家苗”等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及证据,要立即调查处理,必要时商请公安机关联合办案,切实做到专人负责,一查到底,查处不到位绝不放过。

  二、切实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

  市兽药饲料监督所要组织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排查企业是否存在为养殖企业非法定制、加工“自家苗”的行为,重点核查企业冰箱、冷库内有无可疑的分离病料,外购的合成PCR引物及购买记录,相关生产、检验记录等。

  市、区两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管理,抓好生产供应工作;要督促猪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加强猪源原材料采购使用管理,加强生产过程中生物安全管理,严防非洲猪瘟病毒污染生物制品;要精心组织,坚决捣毁非法生产兽药的“黑窝点”。牢固树立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督促企业加强自律,诚信经营,严把原材料采购使用关,认真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求企业进一步规范生产行为,切实加强生产环节质量管控,严格按照产品规程和标准组织生产检验,履行批签发手续,禁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确保生产的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三、着力强化相关从业人员宣传教育

  各区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养殖场户、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相关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压实从业者防疫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其守法生产经营意识,督促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养殖企业自行生产使用或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加工生产“自家苗”。未经农业农村部批准,严禁从事非洲猪瘟病毒实验操作。

  四、切实抓好对相关违法行为和重点案件的查处工作

  对排查工作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已查清违法事实的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有关规定,坚决从严从重从快惩处。对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的相关违法行为,要依法顶格处罚,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相关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自家苗”的,要彻底捣毁“黑窝点”,依法顶格处罚,没收生产设备和违法所得。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在查处中发现相关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各区在“自家苗”查处工作中需协调有关事项的,请及时与市畜牧兽医办联系。

  请各区及市兽药饲料监督所于2月25日前将书面材料报市畜牧兽医办公室,并将电子版发送至shslgl@163.com。本次排查工作开展情况具体应至少包括排查企业名单及数量、发现问题及宣传教育情况等内容。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201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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