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川农业〔2017〕113号)

更新时间:2019-03-04 点击:1919

发布单位: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 2017-07-2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川农业〔2017〕11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农业(农牧、畜牧、畜牧水产)局(委)、环境保护局:

  为推动我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规范化管理,经农业厅、环境保护厅共同研究同意,现将《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7月24日

  附件

  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为保障全省充足安全的肉、蛋、奶供应,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特制定如下标准:

  生猪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500头及以上;

  肉牛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100头及以上;

  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100头及以上;

  肉羊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300只及以上;

  蛋鸡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2.5万羽及以上;

  肉鸡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3.5万羽及以上;

  肉鸭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3万羽及以上;

  肉鹅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1万羽及以上;

  家兔养殖场:常年存栏能繁母兔400只及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饲养的其他畜种可根据生产特点按照猪当量换算方法参照执行。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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