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环节兽药残留与禁用物质监管的通知(鄂牧医函﹝2018﹞36号)

来源: 湖北省畜牧兽医局 更新时间:2019-03-04 点击:1931

发布单位:湖北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日期: 2018-07-2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鄂牧医函﹝2018﹞3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县(市、区)畜牧兽医局:

  近期,在我省少数地区市售鸡蛋和畜禽肉风险监测中,发现多起兽药残留超标和禁用物质违法使用现象,畜禽产品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和热点。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环节兽药残留与禁用物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畜禽养殖环节兽用抗菌药物安全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要组织开展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兽用抗菌药物安全使用的专项检查,加大抽查范围和频次,重点检查兽药采购、存储、使用情况,严格核对兽药使用记录、兽用处方等,严格核查休药期兽药安全使用情况,强化养殖业主的主体责任意识,督促指导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用药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对90日龄以后的蛋鸡严格禁止使用任何兽用化学药品,只能使用合法兽药GMP企业生产销售的中兽药;对育肥后期的生猪、肉牛、肉羊,应严格遵守兽药休药期规定。发现超剂量或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不按兽用处方药规定使用处方药、滥用兽用抗菌药物等违法行为,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等规定实施处罚。

  二、始终保持严厉打击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高压态势。要通过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书、责任书和承诺书等方式,宣传、引导和督促养殖场(户)提高认识,增强在养殖环节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自觉性。加大对重点养殖场(户)的风险检测力度,检测合格后方可出栏。要督促屠宰厂(场)全面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重点督促牛羊屠宰厂(场)按比例采集尿液进行“瘦肉精”检测。驻厂(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要落实好查证验物制度,按规定对屠宰动物按比例进行“瘦肉精”抽检,做好抽检记录。快速检测不合格的,推迟出栏或屠宰,并对尿样进行确证检测,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三、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假劣兽药行为。各地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兽药经营店、乡村兽医诊疗点和重点规模场实施拉网式检查,将兽药市场产品与兽药生产企业名录进行认真核对,或通过国家兽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坚决查处假劣兽药。对照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假劣兽药查处清单和兽药质量抽检通报,认真清查流入本辖区经营、使用单位的假劣兽药。要依法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假劣兽药行为。

  四、切实加强追踪溯源。对兽药经营、使用环节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踪溯源,依法严厉查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对各地食药监部门在流通市场开展畜产品抽检或风险监测中发现的兽药残留超标和禁用药物违禁使用线索,要积极配合食药监部门开展追踪溯源,一查到底。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工作方案,抓好落实。在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联系省局畜产品安全监督处、兽医政药政处。

  联系人:畜产品安全监督处 王成军

  兽医政药政处 周昭明

  电 话: 027-87892387 027-87898563

  湖北省畜牧兽医局

  201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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