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牛羊“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鄂牧医办发﹝2018﹞31号)

来源: 湖北省畜牧兽医局 更新时间:2019-03-04 点击:1891

发布单位:湖北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日期: 2018-08-2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鄂牧医办发﹝2018﹞3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县(市、区)畜牧兽医局:

  近来,牛羊肉中检出“瘦肉精”阳性样品的概率增大,为消除牛羊肉质量安全隐患,让人民群众吃得安全放心,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牛羊 “瘦肉精”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瘦肉精”是国家明令禁止在畜禽养殖、屠宰环节使用的禁用物质,虽经多年严厉打击并取得明显成效,仍有极少数不法之徒见利忘义,冒天下之大不韪。对此,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认真落实部门监管职责。要通过明白纸、告知书、责任状等形式,向辖区内牛羊养殖场(年出栏5头肉牛、50只肉羊)、牛羊交易市场、牛羊屠宰场(点),广泛宣传“瘦肉精”的危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压实他们的第一责任,坚决防止牛羊问题产品流入市场。

  二、开展排查,消除隐患

  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局要在近期组织一次牛羊养殖、交易、屠宰等环节的“瘦肉精”快筛排查,发现“瘦肉精”线索的,立即抽(封)样送至省兽药监察所确证。请各市(州)将排查工作情况汇总后于2018年10月15日前以文件上报至省局畜安处(联系人:王成军)。

  三、规范抽检,强化监管

  1.牛羊养殖场(户)在牛羊出栏前必须申报检疫,实行产地检疫与“瘦肉精”抽检(抽检比例为3%)同步制度,检疫检验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各县(市、区)应督促牛羊市场开办主体,做到进场牛羊必须佩戴耳标,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来路不明的牛羊,应立案查处。单位(个人)在牛羊交易市场购买用于屠宰的牛羊前,必须申报检疫,并按3%的比例实施“瘦肉精”抽检,检疫检验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备注入场前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码)。

  3.牛羊大多未实行定点屠宰,各县(市、区)要掌握辖区内牛羊屠宰场(点)的基本情况,要求进入屠宰环节的牛羊必须佩戴耳标,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屠宰后,牛羊屠宰场(点)应进行“瘦肉精”自检,并申报产品检疫。“瘦肉精”自检按以下规定执行:同一批50头(只)以下的至少检测1头,50头(只)以上的按照3%的比例进行;同一批牛(羊)来自多个养殖场(户)的,抽样样品应涵盖每个养殖场(户),每个场(户)抽检数量不少于1头。牛羊屠宰场(点)应逐日保存使用过的快筛卡,做好记录。在自检中发现疑是“瘦肉精”的,应立即报告属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冷冻保存牛羊肉,待确证。知情报告的,给予奖励;知情不报的,从重从严处罚。

  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牛羊屠宰场(点)牛羊耳标佩戴情况、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携带情况、“瘦肉精”自检等事项开展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整改或立案查处。

  4.各地在牛羊养殖、交易、屠宰等环节发现的“瘦肉精”线索,一经确证,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湖北省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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