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5号(关于进口玻利维亚大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来源: 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9-02-26 点击:1694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9-02-2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9年第35号
实施日期: 2019-02-22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农村发展和土地部关于玻利维亚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现将《进口玻利维亚大豆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符合上述要求的玻利维亚大豆允许进口。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进口玻利维亚大豆植物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19年2月22日

  附件

  进口玻利维亚大豆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三)《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农村发展和土地部关于玻利维亚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输华大豆(学名:Glycine max (L.) Merr,英文名:Soybean),是指玻利维亚生产,输往中国用于加工的大豆籽实,不作种植用途。

  三、出口、仓储企业的批准

  玻利维亚农牧业健康和食品安全局(以下简称玻方)应按照要求对输华大豆的出口、仓储企业实施考核,确保符合相关防疫条件,并将出口、仓储注册企业名单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经中方检查或审核合格后由中方予以注册登记。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大豆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菜豆象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2.南美叶甲 Diabrotica speciosa

  3.巴西豆象 Zabrotes subfasciatus

  4.大豆北美猝死综合症病菌 Fusarium virguliforme

  5.番茄斑萎病毒Tomato spotted wilt virus

  6.烟草环斑病毒 Tobacco ringspot nepovirus

  7.叶刺苞果 Acanthospermum hispidum

  8.长芒苋Amaranthus palmeri

  9.西部苋Amaranthus rudis

  10.豚草Ambrosia artemisiifolia

  11.阔叶丰花草Borreria latifolia

  12.刺蒺藜草 Cenchrus echinatus

  13.疏花蒺藜草Cenchrus paucifloru

  14.齿裂大戟 Euphorbia dentata

  15.飞机草 Eupatorium odoratum

  16.三裂叶薯 Ipomoea triloba

  17.假苍耳 Iva xanthifolia

  18.宽叶酢浆草Oxalis latifolia

  19.假高粱 Sorghum halepense

  20.北美刺龙葵Solanum carolinense

  21.拟刺茄 Solanum sisymbriifolium

  22.药蒲公英Taraxacum officinale

  23.南美苍耳Xanthium cavanillesii

  24.刺苍耳 Xanthium spinosum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生产、储藏及运输。

  1.玻方应对输华大豆种植、收获、储存、运输、出口等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管;

  2.玻方应按照国际植保公约相关标准开展监测调查,并采取措施降低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发生;

  3.玻方应在每个收获季节,向中方提供近一年产区大豆北美猝死综合症病菌(Fusarium virguliforme)、番茄斑萎病毒(Tomato spotted wilt virus)和烟草环斑病毒(Tobacco ringspot nepovirus)的监测报告,包括监测方法及结果,以及中方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4.玻方应监督拟向中国输出大豆的企业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体系(IPM),降低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的发生程度;

  5.玻方应监督输华大豆企业,确保其在大豆收储和运输过程中或装运前,已采取筛选等清杂措施,以有效减少植物残体、杂质和危险性杂草种子。

  (二)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玻方应在大豆输华前对其进行植物检疫。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货物,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用英文注明:"该批货物符合《玻利维亚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soybean from BOLIVI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

  2.玻方应事先提供玻利维亚现行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货物到达中国入境港口时,口岸海关更易于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有效性。

  3.玻利维亚大豆运往智利的阿里卡港口(Puerto de Arica)或秘鲁的伊洛港口(Puerto de Ilo),装船输往中国。在智利或秘鲁过境期间应采取密封、加贴封识的集装箱运输等植物检疫措施。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

  1.中国大豆进口商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应申请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玻利维亚大豆输往中国时,应在中国指定的口岸入境,并在指定加工厂生产加工。

  (二)证单核查。

  1.核查玻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的加工厂;

  3.核查进境大豆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货物检查及监管。

  1.根据《进境大豆检验检疫工作程序》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大豆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2.进口大豆的运输、装卸、储存和加工过程应符合中国植物检疫防疫相关要求。进口大豆严禁作种用,运输、储存和加工过程防止撒漏,未经加工处理,进口大豆不得直接进入流通市场。

  (四)不符合情况处理。

  1.没有随附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加工厂,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第四条所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违规情况,该批货物将被依法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4.发现不符合中国安全卫生相关标准或转基因安全要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

  5.发现上述违规情况,中方将向玻方通报,并视违规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出口、仓储企业输华资质或所有玻利维亚大豆进口,直到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

  七、回顾性审查

  中方根据玻利维亚大豆有害生物发生状况和口岸疫情截获情况,开展进一步风险评估和本议定书回顾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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