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林业厅 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升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的通知(闽农综〔2018〕186号)

来源: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9-02-22 点击:1578

发布单位: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五部门
发布日期: 2018-11-0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闽农综〔2018〕18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区)农业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交通与建设局:

  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决策部署,大力推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先进实用技术模式,积极探索创新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机制,为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牧业绿色发展、建设生态农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具体推进过程中,部分市、县(区)仍然存在农牧对接不紧密、配套设施不完善、液体粪肥利用率不高、种养循环发展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全省采用达标排放模式处理畜禽粪污的养殖场仍占较大比例,成为推进我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瓶颈制约。为进一步提升我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抓好液体粪肥资源化利用

  (一)抓紧制定养殖与种植对接具体方案 。各地要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就近就地消纳的原则,测算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液体粪肥产生量和需要配套的消纳地面积,统筹设定县域和单个养殖场污水(沼液)贮存设施容量(包括养殖场和消纳地贮存设施),研究制定养殖场——种植基地、养殖场——服务组织——种植基地等对接方案。消纳地主要由养殖场周边农地、农业“一区两园”、“三品一标”等生产基地和果菜茶园、林木花卉、水土流失地、新造农地等组成。各地要督促指导养殖场通过土地流转、种养业主体签订对接协议等方式落实消纳地。各县(市、区)要按照“一县一方案、一场一策”的要求,在2018年12月15日前完成养殖与种植对接方案,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在2018年12月底前将方案汇总报送省畜牧总站。

  (二)建设完善液体粪肥贮存输送利用配套设施。各地要督促指导已配套沼气工程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或消纳地配套建设储液池。沼液可直接利用机械动力、自然落差、槽罐车等方式输送到消纳地储液池,并按《沼液施用技术规范》(NY/T2065-2011)进行资源化利用。对未配套沼气工程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含采用尿泡粪清粪方式的生猪养殖场)要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或消纳地配套建设储液池,粪污腐熟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腐熟期不少于6个月(含尿泡粪)。消纳地(鱼塘)要根据种植面积、不同作物及养分需要,配套建设储液池、配肥(水)池、液体粪肥利用设备、管网、沟渠等,防止污染周边水体和土壤。有条件的可配套建设水肥一体化灌溉设施设备,确保液体粪肥充分高效利用。储液池和配肥(水)池建设不仅要考虑交通便利、方便使用、外观美丽等因素,而且必须防渗、防雨、防溢流,并按照养殖与种植对接方案要求,确定场内和消纳地储液池容量,确保在雨季最长降雨期和当地农作物生产用肥最大间隔时间内有足够容量储存沼液和粪污。

  (三)强化液体粪肥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服务。各地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畜牧、土肥、种植、能源、绿办等单位力量,研究提出当地主要农作物液体粪肥施用的时间、数量等指标,制定相应技术规程,并结合测土配方、农业“三品一标”生产等工作,采取发放挂图、技术培训、上门服务等方式,指导种植业主施用液体粪肥。在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过程中,要大力推广应用微生物菌剂、臭气控制菌剂等,减少臭气排放,鼓励养殖场安装减臭设施设备,逐步消除臭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要发挥技术、人才等优势,组织开展沼液浓缩、沼液肥水分离技术攻关、液体粪肥成分快速检测和液体粪肥设施农业应用等技术研究,制定一批液体粪肥利用技术导则,解决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瓶颈问题。

  (四)积极培育液体粪肥第三方配送服务组织。各地要建立完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市场化机制,采取政府引导扶持、企业市场运作的方式,培育壮大区域性液体粪肥第三方配送服务组织,解决沼液异地消纳问题。要督促指导第三方服务组织建立健全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储运和消纳台账,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液体粪肥供需、配送智能化管理系统,并加强日常巡查,确保运行正常、高效。支持服务组织开办有机肥、液态肥加工企业,加强与其他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合作,开展液体粪肥初加工、垫料供应与处理、统一施肥施药、贮运设施建设管护等业务,为农业生产提供全方位、专业化服务。

  (五)积极引导达标排放养殖场开展粪污资源化利用。各地要鼓励支持已采用达标排放模式处理畜禽粪污的养殖场开展粪污资源化利用,指导养殖场将沼液生化处理设施改造为符合防渗防雨防溢流等要求的储液池。有配套消纳地的养殖场要按照养殖与种植对接方案要求,建设完善液体粪肥贮存输送利用配套设施,确保畜禽粪污得到有效利用。无消纳地的养殖场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或采用异位发酵床、垫料处理模式开展粪污资源化利用。县级农业、环保部门要及时对改造为资源化利用模式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情况进行验收或核查。

  二、支持有机肥生产与推广应用。各地要根据畜禽养殖分布情况,合理布局建设配套有机肥加工厂或堆肥场,支持有机肥生产企业利用畜禽粪便为原料工厂化生产商品有机肥,并落实畜禽粪便加工设备、有机肥施用机械、液体粪肥贮存输送利用设备等农机购置敞开补贴政策。支持以新型经营主体为主,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农民就地就近利用畜禽粪便堆沤施用有机肥,扩大有机肥使用范围。要通过政策引导,优先采购施用有机肥,持续加大对商品有机肥施用的财政补贴力度,安排专项资金示范推广商品有机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扶持培育一批生产性服务组织,开展有机肥使用全过程服务、托管式服务、专业化服务,不断提高有机肥使用比例。采用异位发酵床或垫料处理粪污的畜禽养殖场,必须将使用后的垫料加工成有机肥进行还田利用。

  三、推进沼气高值化利用。各地要以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为主要处理方向,继续推进以畜禽粪污为主要原料的大、中、小型沼气工程建设。鼓励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生产的沼气用于发电并网、集中供气和提纯制作生物天然气,提高沼气利用效率。落实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降低单机发电功率门槛。生物天然气符合城市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的企业应接收其入网。要进一步提高畜禽养殖场中小型沼气工程生产的沼气作为日常炊事燃料和饲养增温的使用效率,因地制宜推动使用沼气储粮、果蔬保鲜等多元化利用。

  四、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管机制。各地要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依法依规对设区市畜牧业发展规划开展环评工作。畜禽规模养殖建设项目环评应结合地域、畜种、规模等特点以及各地制定的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目标等要求,加强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选择经济高效适用的处理利用模式,采取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污水肥料化利用、粪便垫料回用、异位发酵床、粪污专业化能源利用等模式处理利用畜禽粪污,促进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种养结合”绿色发展。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以及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或排放不达标的或存在利用暗管、渗井(坑)偷漏排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以及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鼓励在不超过土地养分需求的情况下,沼液、肥水作为肥料还田利用,防止错把施肥当排污。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设有污水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以及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应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2019年底前依法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五、加快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情况验收核查。县级农业部门要会同县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内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第三方服务机构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情况进行验收或核查,统一填报《福建省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情况验收核查表》(见附件),并在2018年11月底前将加盖县级农业、环保两部门公章的验收核查表及相关证明文件、环评批复文件等扫描上传至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确保不漏一场、信息完整准确。尤其要督促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不完善的大型规模养殖场在2018年11月底前全面建设完善相关配套设施,确保2018年全省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对已由县级农业、环保部门联合出具验收或核查证明文件的的养殖场不再重复验收或核查。

  六、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源头减排和跟踪监测。各地要大力推广绿色环保型饲料和节水技术,督促指导畜禽养殖场实施雨污分离、饮污分离,建设漏缝地面免冲洗畜舍,配备节水饮水设备和高压冲洗消毒设备,严禁水冲清粪,严控养殖用水总量,减少液体粪污产生量。县级农业部门要督促畜禽规模养殖场在2018年11月底前完成养殖用水监控设备安装,畜禽饮用水和清洗消毒畜禽舍用水要分别安装水表,建立养殖用水台帐,并存档备查。县级农业部门要督促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第三方服务机构及时填报直联直报信息系统相关信息数据,建立健全畜禽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档案,实行一场一档、专人专柜管理。档案应包括养殖场基本情况、环评批复或验收核查证明文件和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情况、消纳地配套情况等内容。对己关闭拆除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要及时在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备案管理中予以注销。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要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抽样监测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全覆盖跟踪监测。要督促指导养殖场、转运车和使用者建立液态粪肥使用三联单台账记录,台账记录应包括运输人员、联系方式、转运时间、数量、消毒方法、转运目的地以及经办人员等内容。有条件的可在槽罐车等载具安装远程监控设备,并在载具外侧明显处张贴监督举报电话。

  七、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及粪污资源化利用用地。各地国土部门要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建设用地,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要落实规模养殖设施用地政策,提高设施用地利用效率,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允许提高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有机肥生产设施用地占比及规模上限。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大型沼气工程、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异位发酵舍、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用地及在山上和田间地头建设沼液储液池、配肥(水)池等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用地,各地国土部门要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建设储液池、配肥(水)池等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涉及使用林地且符合条件的,各地林业部门要予以支持。

  八、切实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牵头工作,推动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工作机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财政、金融、保险、税收、用地、用电等政策措施,强化跟踪分析、督促检查和进展评估,层层压实属地责任。各级农业、环保、国土、林业、住建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履职尽责,强化部门联动,在政策出台、工作部署、执法监管、验收核查、督导检查、年度考核、信息共享等方面通力协作,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共同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强大合力。

  联 系 人:孙铁成(省畜牧总站)

  联系电话:0591-87859167、0591-87859557(传真)

  电子邮箱:mnmzzhk@126.com

  附件:福建省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情况验收核查表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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