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来源: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更新时间:2019-02-22 点击:1175

发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 2018-12-2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2018年12月21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主任会议原则通过)

  为科学、合理地安排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立法工作,根据立法法和省立法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提出本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关于立法工作总体要求,按照聚焦大局所需、聚焦群众所盼、聚焦问题所在、突出地方特色的要求,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中心工作,坚持总量控制、突出重点、服务改革,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等相衔接,统筹立改废与法规清理工作,合理安排2019年度立法工作,努力使立法进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为促进我省高质量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项目安排

  2019年度拟安排计划项目11件,其中,2018年度结转审议项目2件,2019年度审议项目9件;预备项目9件。具体安排如下:

  (一)计划项目

  1.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2018年度结转审议项目,拟3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

  2.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度结转审议项目,拟3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

  3.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修订)(拟3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4.湖北省发展中医条例(修订)(拟3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5.湖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修订)(拟5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6.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的决定(拟5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7.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的决定(拟7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8.湖北省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拟7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9.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拟9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10.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的决定(拟9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11.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拟11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预备项目

  1.湖北省军民融合工作条例

  2.湖北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

  3.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修订)

  4.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条例

  5.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修订)

  6.湖北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与安全保护条例

  7.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

  8.湖北省中小学管理条例

  9.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中心工作,需要制定、修改的其他地方性法规,适时安排审议。

  根据立法工作计划安排,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负责组建2019年度审议项目领导小组。法规草案起草单位负责组建起草工作小组,并于立法工作计划公布实施之日起30日内制定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方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会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召开法规项目协调会议,对法规起草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法规草案起草单位根据协调会议意见,形成调查研究和起草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

  立法工作计划应当严格按时按要求执行,法规案原则上应当在建议审议时间的30日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需要调整的,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应当书面提出调整事由、依据和具体方案,由法规工作室根据专门委员会和有关方面的建议,提出方案,报主任会议审定。

  预备项目在立法条件成熟时,可依法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适应新时代新要求,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

  (一)完善向省委报告重大立法事项工作制度,落实责任机制

  落实《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加强党领导地方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不断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向省委报告重大立法事项的工作程序,对应当报告的事项、报告程序、报告工作相关事项办理的责任机制等予以明确。充分发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在立法工作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及时报请常委会党组研究重大立法事项,并由常委会党组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落实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党委(党组)的责任制,提高立法质量。

  (二)突出重点,健全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立法工作机制

  突出人大常委会对法规立项的主导,明确立法重点,积极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认真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增强立法工作的统筹性、针对性、前瞻性。突出对立法全过程的主导。实行并联并行、直通直行、同向同行,构建分工明确、责任明晰的运行机制,形成立法工作整体合力。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更多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工委成员参与立法调研,认真研究吸纳提出的审议意见;加强有关立法议案和建议的办理,邀请相关领域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调研、论证、听证等活动,注重听取和吸收代表的意见建议。

  (三)健全完善立法精准精细、有效协同机制和程序

  出台立法工作规程,完善立法工作机制,规范立法程序。完善省人大专家顾问制度,发挥省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专家顾问和湖北省地方立法研究与人才培养基地的作用。完善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考核评价制度。准确把握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严格遵循不抵触原则;推动法规清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法做好机构改革、生态环保、军民融合发展、放管服改革等相关地方性法规的清理、修改、废止工作。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向市、县延伸。

  (四)加强对市州立法工作的全程指导

  建立健全省、市(州)人大协调联动机制,在立法选项、起草、审议、表决等各个环节提供全过程指导。加强立法规划计划协调,完善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法规报批、上报备案衔接机制。起草地方性法规审批工作规程,规范市州法规审查批准工作。

  四、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

  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立法工作,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立法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高素质专业化立法工作队伍。

  五、进一步加强法规实施工作

  按照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法规实施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加强立法宣传、解读、阐释工作,将立法工作与普法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落实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全面掌握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改进执法检查工作,发挥好执法检查“法律巡视”利剑作用;完善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执法检查制度等与立项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立法与施法之间的良性互动。(作者:刘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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