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续展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19〕18号)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9-02-22 点击:1680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19-02-2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桂农厅办发〔2019〕1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农业局、农委、水产畜牧兽医局),各审核专家: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规定,饲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农业农村部规定提出续展申请。截至今年年底,全区共158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换发新证。目前,22家企业按续展规定取得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13家企业已提交申请并处于整改状态(详见附件)。为做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续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换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技术支持

  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确保农产品安全的重要工作,要将企业换发饲料生产许可证作为今年饲料管理的重要紧急任务,推动落实到位。对不熟悉饲料法规及技术力量、人员配备较弱的市,分管领导要及时向一把手汇报,协调抽调人员,充实材料初审技术力量;具体负责同志要熟悉相关法规要求,做好服务;各审核专家要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标准,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严把现场审核关,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一律不予通过。

  二、统筹安排,督促辖区企业做好续展材料申报和现场自查

  请各市局要求本辖区需续展换证的企业按照农业部第1849号公告、农业部第1867号公告、农办牧〔2012〕45号、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文要求,做好申报材料上报。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要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要求,自查企业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记录表样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单一饲料生产企业可参照执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申报材料经各市局预审合格后上报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厅窗口受理。各市局要做好统筹安排,防止超出行政许可时限的情况出现。

  三、做好调查摸底,对无换证计划的企业加强监管

  请各市局对本辖区内饲料生产企业换发生产许可证情况开展调查摸底,于3月底前将附件4表格报我厅畜牧与饲料处。我厅将结合今年监管工作,对未获新饲料生产许可证企业开展拉网执法检查,防止未按农业农村部规定提出续展申请或未达许可条件要求的企业转入地下无证生产。

  四、贯彻“放管服”要求,切实转变管理方式

  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双随机”抽查检查力度,全面推行饲料企业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样检测联动,健全完善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机制。

  联系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卢丽枝、孙旭波

  联系电话:0771—5829768

  换证地址: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农业农村厅窗口 (南宁市怡宾路6号)

  联系电话:0771—5595606

  邮箱:gxslb2800023@163.com

  附件:1.2019年需续展换证的企业名单

  2.已续展换证的企业名单

  3.已提交续展换证材料的企业名单

  4.计划提交续展换证材料的企业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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