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兽医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2016-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兽医〔2016〕30号)

来源: 甘肃省兽医局 更新时间:2019-02-19 点击:1163

发布单位:甘肃省兽医局
发布日期: 2016-04-0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甘兽医〔2016〕3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兽医(畜牧兽医)局,局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小反刍兽疫消灭工作,有效保障养羊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农医发〔2015〕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甘肃省《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2016-2020年)》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甘肃省《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2016-2020年)》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小反刍兽疫消灭工作,有效保障养羊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以下简称《国家规划》)和《甘肃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以下简称《甘肃规划》)精神,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农医发〔2015〕3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背景

  小反刍兽疫又称“羊瘟”,是由小反刍兽疫病毒引起的羊的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易感羊群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可达100%。该病是OIE法定报告动物疫病,也是全球计划根除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2012年,《国家规划》及《甘肃规划》都明确将小反刍兽疫列入13种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

  2007年,小反刍兽疫首次传入我国西藏阿里地区,农业部会同当地政府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了疫情。2013年11月底,小反刍兽疫再次传入我国,疫情波及多个省份;2014年1月小反刍兽疫疫情由新疆传入我省古浪县,全省迅速采取防控措施,得到有效控制,疫情在最短时间内最大程度地降低了损失,有效防范了小反刍兽疫的进一步扩散。

  我省是养羊大省,尤其是近年来养羊业发展比较快,做好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直接关系到养羊业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农民增收,也是农村集中扶贫的一项措施,意义重大。

  二、总体目标

  2016年,完成全省小反刍兽疫总体状况评估。全省范围内羊只继续实施免疫。

  到2018年,全省达到免疫无小反刍兽疫区(以下简称免疫无疫区)标准,并开展退出免疫风险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分区域逐步退出免疫。

  到2020年,除作为免疫隔离带的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外,力争全省达到非免疫无疫区标准。

  三、防控策略和技术路线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分区域、分阶段的防控策略。以区域化管理为抓手,全面推动小反刍兽疫消灭工作。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各市州动物防疫机构开展小反刍兽疫风险评估。全省通过采取免疫、监测、扑杀、移动控制等综合防控措施,逐步达到免疫无疫状态;对通过免疫无疫区评估验收的地区,强制退出免疫,采取监测、扑杀、移动控制等综合防控措施,逐步达到非免疫无疫状态。

  骆驼、鹿等其它易感动物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四、防控措施

  (一)日常防疫管理

  养羊场(户)、活羊交易市场和屠宰场要加强日常防疫管理,建立健全防疫制度,定期做好清洗消毒工作,提高生物安全水平。

  (二)免疫接种

  养羊场(户)要做好羊群免疫工作,对新生羔羊和新补栏的羊要及时补免,并做好免疫记录,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常年达到70%以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组织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切实做好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工作。

  (三)加强疫苗管理

  各地要加强小反刍兽疫疫苗的使用管理,要安排专人负责,严格做好疫苗接收、运输、储存等管理工作,确保疫苗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始终处于冷链状态,加强疫苗使用环节的监管,确保疫苗质量和效果。

  (四)监测预警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组织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据国家及我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切实做好小反刍兽疫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免疫动物群体以病原学监测为主,非免疫动物群体以血清学监测为主。对病原学监测阳性动物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要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追溯排查等防控工作;对血清学阳性的非免疫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同群动物进行全面排查,并隔离观察至少21天,在隔离期内每周开展检测。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以病原学监测为主,市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血清学监测的基础上兼顾病原学监测,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血清学监测为主。各市州在监测中发现的病原学阳性样品应及时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后,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确诊。

  (五)调运监管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结合本地小反刍兽疫风险评估状况做好产地检疫工作。各地要加大活羊调运监管力度,严禁病羊和监测阳性羊只调出产地。对继续饲养的羊,经产地检疫合格后,可以从非免疫地区调运至免疫地区,在免疫地区之间、非免疫地区之间也可以跨区调运,严禁从免疫地区调运至非免疫地区。对用于屠宰的羊,经产地检疫合格后,应直接运达目的地屠宰场屠宰,严禁中途卸载或继续饲养。鼓励活羊就近屠宰、冷链运输、冷鲜上市。

  (六)应急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和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做好各项应急准备。一旦发生疫情,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控制扑灭疫情。

  (七)境外疫情防范

  酒泉市要加强边境地区防控,在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建立边境免疫隔离带,切实落实边境巡查、消毒灭源等各项防控措施。

  (八)宣传培训

  各地要加强对基层动物防疫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小反刍兽疫诊断和防控能力。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通过网络、电视、电台、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小反刍兽疫防控科普知识,增强相关从业人员的防疫意识。要引导协会、企业、养殖者和广大消费者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的实施工作。

  (九)评估验收

  各地要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和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加快推进小反刍兽疫免疫无疫区建设。根据工作进展,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分阶段、分区域开展评估验收工作。

  省兽医局负责组织开展对各市(州)的无疫区评估验收工作;各市(州)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所辖县(市、区)的无疫区评估验收工作。届时农业部将组织开展对我省的无疫区评估验收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各级兽医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责任岗位、责任人,层层抓好落实,做好消灭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按照本《方案》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设定工作目标,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有序推进方案的实施。同时,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协调,强化措施联动,上下协同,共同做好小反刍兽疫消灭工作。

  (二)条件保障

  各级兽医部门要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的实施。同时,积极推动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各地加强无疫区建设工作。

  (三)科技保障

  各级兽医部门要加强兽医实验室能力建设。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与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和农业部指定兽医实验室的沟通衔接,做好病毒跟踪监测与风险评估工作,及时提出措施建议,做好技术支持。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小反刍兽疫病原分离、鉴定、纯化和保存工作。

  附件2:

  农业部无小反刍兽疫区标准

  一、免疫无小反刍兽疫区

  除遵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通则》(GB/T 22330.1-2008)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国内其它地区或毗邻小反刍兽疫感染国家间设有保护区,或具有人工屏障或地理屏障,以有效防止小反刍兽疫病毒传入。

  (二)所用小反刍兽疫疫苗、免疫程序和免疫合格率符合国家规定。

  (三)具有疫情报告体系且有效运行。

  (四)区域内各项措施有效实施。

  (五)具有监测体系,按照(规定动物疫病监测准则)开展监测。经监测证明,过去24个月内没有发现小反刍兽疫临床病例。

  二、非免疫无小反刍兽疫区

  除遵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通则》的相关规定并符合上述(一)、(三)、(四)、(五)款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监测证明,过去24个月内没有发现小反刍兽疫病毒感染。

  (二)过去24个月内,没有进行小反刍兽疫疫苗免疫。

  (三)停止免疫后,未调入用于饲养的免疫动物。

  三、无小反刍兽疫区内发生疫情或感染时,建立感染控制区的条件

  (一)发生疫情或感染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技术措施。该无疫区的无疫状态暂时中止。

  (二)开展小反刍兽疫流行病学调查,查明疫源,确认该起疫情为发生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局限性的疫情。

  (三)建立感染控制区。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结合地理特点,对具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易感动物的区域建立感染控制区,并确认发病动物和其他周围的易感动物具有流行病学关联性。感染控制区应不小于受威胁区的范围,原则上以该疫点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划定感染控制区范围。

  (四)对整个无小反刍兽疫区进行排查,对感染控制区内疫区周围的受威胁区强化主动监测。

  (五)对感染控制区内具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易感动物进行隔离,对发病动物和同群动物进行扑杀,对其他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动物及动物产品采取限制措施,不得流出感染控制区。

  (六)最后一例病畜处置完毕后42天,可宣布感染控制区建成。

  四、无小反刍兽疫区的恢复

  (一)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后,如符合建立感染控制区的要求,感染控制区建成后,除感染控制区外的其余区域可恢复为无小反刍兽疫区。感染控制区内如6个月内再没有发生疫情,经监测,易感动物没有发现小反刍兽疫病毒感染,感染控制区可申请恢复无小反刍兽疫区。

  (二)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后,如不符合建立感染控制区的要求,但最后一例感染动物扑杀后,6个月内再没有发生疫情,经监测,易感动物没有发现小反刍兽疫病毒感染,可申请恢复无小反刍兽疫区。

  甘肃省兽医局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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