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监管工作的通知(黔农发〔2018〕8号)

来源: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9-02-19 点击:1100

发布单位: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18-12-2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黔农发〔2018〕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水产>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

  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降低餐厨剩余物(以下简称“泔水”)传播非洲猪瘟疫情风险,严防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和蔓延,现就进一步加强泔水饲喂生猪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

  泔水饲喂生猪是非洲猪瘟的主要传播途径。目前,全国发生的非洲猪瘟疫情40%左右与泔水饲喂生猪有关,我省贵阳市白云区、黔南州龙里县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前涉及养殖场均饲喂过泔水。我省生猪散养比例近70%,养殖户历来有使用泔水饲喂生猪的习惯,非洲猪瘟通过泔水进行传播的风险极高,禁止泔水饲喂生猪是当前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中必须落实的一项关键举措。各地要提高认识,理清工作思路,切实加强泔水饲喂生猪监管工作。

  二、开展专项排查

  各地要按照动物防疫属地管理原则,充分发挥“村支两委”、驻村干部和村级防疫员的疫情排查报告作用,组织开展泔水饲喂生猪专项排查行动,重点对城郊结合部、县际间交界区域、大型养殖场周边的养殖场(户)进行排查,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并于2019年1月10日前将相关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动物防疫检疫处(详见附件)。排查过程中,要通过发放明白纸等方式广泛宣传,提高养殖场(户)对泔水饲喂生猪危害性的认识,组织签订承诺书,营造自觉抵制使用泔水饲喂生猪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对有泔水饲喂生猪历史的养殖场(户)实施重点监管。发现使用泔水饲喂生猪的,要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正在或曾使用泔水饲喂的生猪调运前,要严格实施检疫,必要时采样作实验室检测,严防染疫或疑似染疫生猪调出。要建立畅通监督举报渠道,鼓励对泔水饲喂生猪行为进行举报,并及时组织核查举报线索。

  四、严肃追责问责

  各地要加强巡查督查,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对使用泔水饲喂生猪引发非洲猪瘟疫情的,除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要将养殖场主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因监管不力导致疫情发生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严格责任追究。

  联系电话:0851-85289155、85282776(传真)

  邮箱:syc5287855@163.com

  附件:贵州省泔水饲喂生猪养殖场(户)统计表

  2018年12月25日


附件




贵州省泔水饲喂生猪养殖场(户)统计表




单位:头
县(市、区)
有泔水饲喂生猪历史的养殖场(户)名称
养殖场(户)地址
养殖数量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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