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转发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桂农业发[2018]288号)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9-02-18 点击:1073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18-12-2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桂农业发[2018]28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委)、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农牧发〔2018〕2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在开展非洲猪瘟监测、排查、监管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等规定实施生猪(含种猪、屠宰用商品肉猪、育肥用商品仔猪,下同)检疫。

  二、凡饲喂餐厨剩余物(泔水)、含猪血制品饲料的生猪,一律不得实施检疫、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一律不得异地调运。

  三、截至目前,我区未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可跨省调运生猪及生猪产品。调出区外的生猪,除符合农业农村部动物检疫出证的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实施检疫、出证:

  (一)拟调出生猪的养殖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种猪应按规定实施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

  四、一旦我区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严格按《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农牧发〔2018〕23号)执行。

  五、跨区域运输生猪的车辆应符合农业农村部第79号公告规定,运输途中不得无故停留,不得装(卸)载货抛弃病、死、残猪;承运人应在装载前、卸载后对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跨省调运的,应主动接受省际间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高速公路防控非洲猪瘟临时检查站)的监督检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当加盖监督检查专用签章。

  六、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切实做好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相关工作,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高速公路防控非洲猪瘟临时检查站)要切实加强对进(调)入我区生猪及其产品、运猪车辆的查验、监管,严防违法违规生猪及生猪产品进入我区,严防非洲猪瘟病毒传入。

  七、要切实加强生猪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监管,严格落实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隔山开证、不检疫就出证、为来源不明生猪或生猪产品检疫出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检疫工作纪律和违规检疫出证的人员要坚决严肃进行处理。

  八、要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强化服务指导,推动生猪及生猪产品规范有序调运,提高稳定生猪生产和肉品供应保障能力。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调运行为,严防非洲猪瘟疫情发生。

  九、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联系。联系人:罗元杰,联系电话:0771—5829849。

  附件: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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