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生猪及其产品调运防疫监管工作的通知(沪动卫监﹝2018﹞45号)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9-02-15 点击:1311

发布单位: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发布日期: 2018-10-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沪动卫监﹝2018﹞45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农业委员会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

  鉴于当前国内非洲猪瘟防控的严峻形势,根据农业农村部10月10日召开的全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及有关工作通知要求,现就本市进一步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防疫监管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思想认识,加强宣传告知

  非洲猪瘟对于养猪业是一种毁灭性疫病,目前尚无有效的疫苗可用,防范其传入是当前本市非洲猪瘟防控的主要任务。从以往防控经验分析,动物疫病传播和发生的主要途径是通过携带病原的动物及其产品输入而造成。当前控制生猪移动和严格的检验检疫是防止非洲猪瘟疫情传入和发生的主要措施。因此,各区要充分认识非洲猪瘟的危害和防治工作的严峻性、复杂性和紧迫性;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严格部署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强化联防联控机制,坚决防止非洲猪瘟疫情传入本市,全力以赴为生猪产业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要及时组织学习新修订的《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切实落实相关检疫要求。

  二、强化防控措施,落实防控责任

  各区要严格依法落实动物防疫属地监管责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逐级压实防控责任。要进一步细化防控工作任务,严格按照新修订的2个规程,规范做好生猪产地和屠宰检疫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猪疫情监测排查、防控应急处置措施、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等关键措施落实。要督促生猪养殖企业和屠宰企业做好隔离、防控等生物安全措施。要严肃工作纪律,对防控责任不到位,防控措施不落实等行为,要严肃追责问责。

  三、强化调运监管,部门形成合力

  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各区要严格按照农明字﹝2018﹞第33号、沪牧医办﹝2018﹞第38号通知要求,禁止本市饲养场、生猪屠宰企业等单位和个人从疫区省份或通过疫区省份调入生猪饲养和屠宰;除按规定暂停从有关疫区省份及地区调入猪肉产品进沪外,本市要继续执行生猪跨省调运暂停措施,暂停签发本市到外省市的生猪检疫合格证明A证,禁止本市生猪调运出沪,暂停审批跨省调运种猪(包括精液、胚胎)事项。

  各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继续严格产地和屠宰检疫,加大调运政策的宣传贯彻力度,确保及时宣贯到每一位基层检疫人员以及生猪从业人员;要切实加强生猪及产品调运监管,对违法调运行为要从严从重处罚;加强对跨省调入畜禽及其车辆的查验力度,发现违规调运生猪及其产品的,要立即查封扣押,实行无害化处理;当前要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加强对生猪养殖、畜禽屠宰、市场流通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严防病死猪及其产品流向市场。

  特此通知。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8年10月15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