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0号(关于进口菲律宾冷冻水果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来源: 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9-02-14 点击:1481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9-02-1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9年第30号
实施日期: 2019-02-13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菲律宾共和国农业部、卫生部关于菲律宾冷冻水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现将《进口菲律宾冷冻水果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符合《进口菲律宾冷冻水果检验检疫要求》的菲律宾冷冻香蕉、冷冻菠萝和冷冻芒果允许进口。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菲律宾冷冻水果检验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19年2月13日

  附件

  进口菲律宾冷冻水果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菲律宾共和国农业部、卫生部关于菲律宾冷冻水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冷冻水果是指去除不可食用果皮后经过-20℃或以下速冻处理且在-18℃或以下冷藏运输的水果(以下简称冷冻水果)。菲律宾输华冷冻水果品种包括:冷冻香蕉(Musa sapientum)、冷冻菠萝(Ananas comosus)和冷冻芒果(Mangifera indica)。

  三、允许的产地

  菲律宾香蕉、菠萝和芒果产区。

  四、允许的加工厂和速冻处理设施

  输华冷冻水果加工厂和速冻处理设施须在菲律宾卫生部(以下简称DOH)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GACC)和DOH共同批准注册。DOH在每年出口季节前将名单提供给GACC,该名单可在GACC网站上查询。

  五、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输华冷冻水果果园应在菲律宾农业部(以下简称DA)的指导下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采取有害生物综合控制措施(IPM),降低或避免有害生物的发生。

  2.果园种植者应定期对新鲜水果进行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确保符合中国的要求。DA对果园实施监督和管理。应要求,DA定期向GACC提供检测报告。

  (二)加工厂管理。

  输华冷冻水果速冻处理和冷藏运输程序需在DOH或DOH授权人员监管下进行,具体见附1。

  1.输华冷冻水果加工厂应实施良好操作规范(GMP)及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加工厂必须建立溯源体系,可从水果加工厂追溯至果园。

  2.加工厂应对水果进行人工挑选,剔除病果,去除水果表面的昆虫、螨类、枝叶和土壤。冷冻水果的包装、储藏和运输过程应保持干净卫生,并且有良好的卫生条件。

  3.加工厂应定期对冷冻水果的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检测,确保符合中国相关标准要求。DOH应对检测结果进行抽查,并应要求向GACC提供检测报告。

  (三)包装要求。

  1.输华冷冻水果须使用新的、干净卫生的材料包装,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和安全卫生标准。每个输华冷冻水果包装箱和零售包装盒上应用中文和英文注明货物名称、生产地点和生产状态、原产地、加工厂和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包装日期、保质期和净重等信息。

  2.输华冷冻水果每个托盘上用中文注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如没有采用托盘,则每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如果使用木质包装托盘,应符合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15)的要求。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出口前,DOH和DA应按2%的比例对每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如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重金属等超出中国强制性标准限量要求,该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每批检验检疫合格的冷冻水果,DOH和DA应分别出具通关单和植物检疫证书,并在植物检疫证书的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批货物符合《菲律宾冷冻水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的规定"("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FROZEN FRUITS FROM THE PHILIPPINES TO CHINA")。

  植物检疫证书处理栏内须注明速冻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及加工厂名称。

  六、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当冷冻水果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核查相关单证和标识,并实施相应的检验检疫。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五条第(五)款规定。

  2.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冷冻水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加工厂的,则该批货物不得入境。

  2.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且无有效处理方式或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GACC将立即通知DA和DOH,暂停相关加工厂的冷冻水果输华。如果不合格情况连续出现,中方将对每批冷冻水果扣留检测,并视情况暂停冷冻水果输华,直至整改措施符合中方有关要求。

  七、符合性审查及预检

  在本项目开始的第一年,GACC将派检疫官员赴菲律宾进行预检,监管并审核冷冻水果出口果园、加工厂、速冻处理设施在有害生物监测、防治和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实施情况,并对出口中国的冷冻水果进行预检。预检时间和人员视情况双方协商确定。

  八、回顾性审查

  为确保有关检验检疫措施有效落实,GACC将在贸易开始后每5年对本冷冻水果检验检疫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性审查,包括派专家赴菲考察。

  附:速冻处理及冷藏运输操作程序

  附

  速冻处理及冷藏运输操作程序

  1. 速冻处理设施/设备

  1.1装运前的速冻处理只能在DOH批准的设施/设备中进行。

  1.2 DOH或其授权人员负责确保出口商使用的速冻处理设施符合标准,能使水果达到和维持所需的温度。

  1.3 DOH或其授权人员将保留批准用于输华冷冻水果装运前处理设施的注册材料,内容包括:

  (a)所有设施的位置,设施所有者/操作者的详细联系方式;

  (b)设施的尺寸和容量;

  (c)墙壁、天花板和底板的隔热类型;

  (d)制冷压缩机及蒸发器/空气循环系统的品牌、样式、类型和容量等;

  (e)设备的温度范围、除霜温度控制和任何集成的温度记录、设备的规格及详细资料等;

  (f)速冻机应能显示速冻温度。

  1.4 DOH需向GACC提交注册的速冻处理设施的名称和地址。

  2. 记录仪的类型

  DOH或其授权人员确保速冻处理温度探针和温度记录仪的组合:

  (a) 探针应在-20℃以下,精度可达到±0.15℃,并经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校准;

  (b)能够容纳所需的探针数;

  (c)能够记录并储存处理过程的数据,并可由DOH或其授权人员查验;

  (d) 探针在要求的精度下,至少能够每1小时记录一次。

  3. 冷藏集装箱温度探针安插

  3.1至少用1个探针(放置于集装箱开门一侧)测量空间温度。

  3.2探针的安插和与记录仪的连接须在DA授权的官员监督和指导下完成。

  4. 冷藏和运输

  水果急冻处理后,可转移至冷库或冷冻集装箱进行冷藏和运输,在冷藏和运输期间,水果温度需维持在-18℃或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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