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河南省畜牧局 更新时间:2019-02-13 点击:1862
各省辖市畜牧(农业、农牧)局:
为进一步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瘦肉精”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9]2号)的要求,我局决定在春节前组织开展“瘦肉精”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现将《“瘦肉精”专项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望认真落实执行。
附件:“瘦肉精”专项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2019年1月14日
附 件
“瘦肉精”专项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监测时间
2019年1月21日—26日。
二、监测范围
(一)养殖环节。以肉牛、肉羊养殖场(户)为重点,兼顾部分生猪养殖场(户)。
(二)活畜运输环节。以肉牛、肉羊运输车辆为重点。
(三)活畜交易环节。以肉牛、肉羊交易市场或收购交易环节为重点。
(四)屠宰环节。以肉牛、肉羊和生猪屠宰为重点。
三、监测数量
(一)养殖场(户)“瘦肉精”监督抽检
每个省辖市抽取10个养殖场,原则上猪、牛、羊养殖场(户)的比例为1︰2︰2,检测样品为育肥后期生猪、肉牛和肉羊的尿液。每个养殖场抽取2~3批样品进行现场检测,并填写现场检测记录单(附件1)和抽检结果汇总表(附件6)。
(二)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
每个省辖市抽检屠宰厂不得低于3个,样品总量不得低于20批,并填写现场检测记录单(附件1)和抽检结果汇总表(附件7)。
(三)活畜交易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
每个省辖市活畜交易环节检测总量不少于5批,并填写现场检测记录单(附件1)和抽检结果汇总表(附件8)。
(四)活畜运输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
每个省辖市检测活畜运输车不少于5辆。每辆运输车抽取2~3批次样品进行现场检测,并填写现场检测记录单(附件1)和抽检结果汇总表(附件9)。
四、样品编号
本次抽检样品编号由2位字母和两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位字母用各省辖市车牌大写英文字母标识,如:郑州市为A;第二位字母用抽样环节字母标识,养殖场(户)用字母C标识,活畜运输环节用字母Y标识;活畜交易环节用字母J标识;屠宰环节用字母T标识。最后两位数字用抽样流水号标识,每个省辖市从01开始编号。如:郑州市养殖场(户)抽检的第一个样品,其样品编号为AC01;郑州市活畜运输环节抽检的第一个样品,其样品编号为AY01。
五、监测项目
现场检测采用酶联免疫法或胶体金试纸条法检测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3种β-兴奋剂,疑似阳性样品确证采用农农业部公告第1063号-3-2008《动物尿液中11中β-受体激动剂的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检测11种兴奋剂。
六、其他要求
1、开展“瘦肉精”专项监测,事关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专项监测工作取得实效。
2、对现场检测出的阳性样品,要对活畜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将阳性样品分三份进行封样,填写相对应的抽样单(附件2、3、4、5),第一时间送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进行确证检测并向当地畜牧管理部门报告确证结果,确证检出“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并移送公安机关追查。
3、各省辖市于2019年1月26日前将现场筛查结果汇总表电子版(EXCEL格式)发送至hnivdc@126.com,同时将现场筛查结果汇总表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送河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联系人:孟祥,电话:0371-65778808,地址:郑州市经三路91号,邮编:450008。
4、实施过程中相关技术问题请与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宋善道联系(电话:0371-65778960/15890636525)。
附件: 1.β-兴奋剂类违禁物质现场检测记录单
2.养殖场(户)“瘦肉精”专项监测尿样抽样单
3.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尿样抽样单
4.活畜交易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尿样抽样单
5.活畜运输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尿样抽样单
6. 养殖场(户)“瘦肉精”监督抽检结果汇总表
7. 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结果汇总表
8. 活畜交易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结果汇总表
9. 活畜运输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结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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