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生猪调运管理的通知(苏农办牧〔2018〕68号)

来源: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9-01-29 点击:1447

发布单位: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18-11-2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苏农办牧〔2018〕68号
实施日期: 2018-12-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设区市农委: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调运管理,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非洲猪瘟防控会议、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全省非洲猪瘟防控实际,决定全省生猪养殖、运输、屠宰以县为单位实行封闭管理,暂停生猪跨县(市、区)调运。有关调运政策规定如下:

  一是饲养环节,确需跨县调运苗猪的,苗猪必须来自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同一公司内部场点调运的除外),只能使用备案车辆实行点对点运输,一车每次只能运输同一场(户)苗猪,严格实行一车一场(户)一证。

  二是屠宰环节,用于代宰的生猪只能从屠宰企业所在县(市、区)内收购。确需调进生猪用于屠宰企业自营(屠宰企业自己收购生猪、自己屠宰、自己销售产品)屠宰的,只可从外县(市、区)规模养殖企业(规模标准暂定为育肥猪存栏500头以上,公司+农户企业规模以该企业在该县总饲养量计)收购生猪,严格实行备案车辆点对点运输管理,一车每次只能运输同一场(户)肉猪,严格一车一场(户)一证。

  三是没有定点屠宰企业的县(市、区),由设区市统一协调,按照就近原则指定1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作为该县代宰服务企业,设区市要制定并落实严格的管理措施。

  四是各县(市、区)要对照调运管理要求,对申报有生猪调出县(市、区)的养殖企业,从动物防疫条件、饲养管理、养殖规模、种畜禽管理等方面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公布可调出苗猪或育肥猪的养殖场名单。11月30日前,各县(市、区)要将符合调运出县条件的养殖企业名单汇总后逐级上报至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统一向外公布。

  五是各地要切实加强动物检疫票证管理工作,严禁不检疫就出证、违规出证,严禁违规使用、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布名单中的规模养殖场,其生猪确需调至本省其他县(市、区)的,检疫证须由官方兽医、监督分所负责人、县级所负责人联合签发;所有屠宰企业不得接收和屠宰无检疫证、证物不符及其他违规调运的生猪;生猪调入地要加强核查,发现违规出证的,要及时上报。严禁不履行联合签发出县检疫证明的不作为行为。联系人:吴茜,电话:18900665077,邮箱:1339987510@qq.com。

  以上通知,自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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