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苏农牧〔2019〕6号)

来源: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9-01-29 点击:2348

发布单位: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19-01-2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苏农牧〔2019〕6号
实施日期: 2019-01-16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设区市农委(农业农村局):

  近日,为保障生猪生产和肉品供应,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农牧发〔2018〕2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农业农村部通知精神,现就非洲猪瘟疫区解除封锁前,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通知如下。

  一、限制生猪调运

  泗阳县暂停生猪调出本县,我省暂停生猪调出省,但对泗阳县符合《通知》(见附件)规定条件的养殖企业出栏肥猪,可“点对点”调运到省内符合《通知》条件的屠宰企业。泗阳县的种猪、商品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30公斤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猪,下同)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后,可在省内调运,其它地区的种猪、商品仔猪经过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后,可以在省内外调运。泗阳县以外地区养殖、屠宰“点对点”跨县调运肥猪的,其养殖场备案标准按照年出栏500头以上规模执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须经过乡镇分所两名官方兽医联合签发。外省生猪暂停调入我省,种猪、商品仔猪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后,方可调入我省。

  二、限制生猪产品调运

  泗阳县暂停生猪产品调出县,对符合《通知》第二款第二条所列条件的屠宰企业生猪产品,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后,可在本省范围内调运。外省疫区所在县生猪产品暂停调入我省。对我省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省份,生猪产品调出从其规定。纳入我省备案管理省份(山东省、河南省、安徽省、湖南省、湖北省)的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在取得资质后,方可按照部省规定调运生猪产品进入我省。

  三、其它要求

  依据本通知规定调运的种猪、商品仔猪,以及泗阳县符合《通知》条件养殖场“点对点”调运到省内符合《通知》条件的屠宰场的出栏肥猪,应当按照《通知》规定的程序检疫。生猪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农业农村部第79号公告规定,并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半年以上。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养殖企业与屠宰企业实施出栏肥猪“点对点”调运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生猪调运真实情况。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调运行为,对发现违法违规调运行为要按照《关于严格生猪及生猪产品违法违规调运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苏防非指办〔2019〕2号)严肃处理。

  本通知规定自2019年1月16日开始执行。

  附件: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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