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店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监管的通知(辽市监发〔2018〕6号)

来源: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01-18 点击:1316

发布单位: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11-1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辽市监发〔2018〕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药店和药店兼营食品、保健食品的经营主体(以下统称药店)的经营行为。加大对药品、食品、保健品销售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药店销售药品、食品、保健品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经营许可审查,规范药店销售药品、食品、保健食品的主体资格

  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药店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对全省各级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药店进行全面排查。主要加强对药店经营者主体资格的检查,核实从事药品、食品、保健品销售的药店经营者,是否依法申请并取得药品、食品、保健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药店的显著位置亮证经营。核实实际经营事项是否与登记的经营范围相符、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与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一致。核实是否存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直接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对发现存在上述主体资格违法行为的药店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二、督促药店严格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依法规范经营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药店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全面履行主体责任。药店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保健品现场核查的有关要求,严格规范划定食品、保健品销售区域,单独设立食品、保健品专柜销售,贮存的库房要将食品、保健品与药品安全隔离分开,保证安全距离,防止交叉污染。要按照食品、保健品规定的温度要求贮存,并依法如实记录食品、保健品的名称、数量、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要在销售区域或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或专区提示牌,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均应采取“绿底+白字(黑体)”式样。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适时开展监督抽检,对抽检中发现的问题或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置。

  三、依法从严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价格监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管,依法查处药店销售药品存在的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问题,规范药品价格行为,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对药店食品、保健品销售、贮存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不明来源的食品、保健品,应责令药店经营者提供真实合法的来源证明材料。凡无证经营的,不按规定要求贮存的,与申请现场核查材料不一致的,不能提供产品合法来源的,销售超过保持期的,入出库数量与记录不符的,编造、篡改相关记录的,未取得保健品广告批准文件或宣传内容与广告批准文件内容不一致的,虚假夸大广告宣传、销售产品存在非法添加、假冒伪劣影响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四、有关工作要求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工商、价格监管部门,整合市场监管系统各相关职能,实行综合执法检查,做到进一次企、查多项事,能够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要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检查处理结果依法应当公开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检查过程中有证据证明企业存在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范围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部门移送,严格按照程序依法处理。

  各市食品药品(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将加强药店销售食品保健品监管情况于11月30日前上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联系人:蔡琬彬 联系方式:86865080

  邮箱:lngs902@163.com

  附件:药店销售食品保健品整治专项行动统计表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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