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桂农业办发〔2018〕54号)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更新时间:2019-01-17 点击:1041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发布日期: 2018-05-0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桂农业办发〔2018〕5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委)、水产畜牧兽医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9号)和《自治区商事制度改革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西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桂工商函〔2018〕336号)要求,为保障各项改革措施顺利落地和有效运行,现就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一、对于“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事项,各单位要公开办事指南,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压缩法定审批时限50%以上,制定提高审批透明度和可预见性的管理办法。工作措施如下:

  (一)修订公开办事指南。修订《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办事指南》,通过进一步对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解释和说明,方便行政相对人更加明晰具体标准和要求。

  (二)制作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告知申请生产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向申请生产企业提供示范文本,方便申请者按模板填报企业信息。

  (三)申请生产企业按要求提供材料后,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受理材料,签发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者签字留存一份;在承诺时限内,对达到法定许可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具审批结果文件,发放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生产企业,出具审批结果为“不同意”的办结通知书。

  (四)公布咨询电话号码,为申请人提供人工咨询答疑及办理进度查询(咨询电话:0771—5595606)。事项办结信息及时通过手机短信等形式发送到具体业务办理人手机。

  二、对于下列强化准入监管的3项改革事项,各单位要加强市场准入管理,明确审批责任人,确保按照审批要求严格执行到位,达到风险可控。

  (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措施。

  1.从严开展行政审批。严格按照《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严格遵循企业申报、受理、审核、现场考核、签署审查意见审批表、核发等法定程序,组织开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

  2.对申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从申请材料、基本设施、检验仪器、加工设备、技术人员、品种和生产环境等方面从严审核,全部符合条件才能核发许可证。

  3.加强行政审批信息公开,规范网上审批流程,确保公开、公正、透明。

  4.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开展农作物种子专项检查、监督抽查。依托信用信息平台,整合抽查抽检结果、违法失信等信息,实时监控市场主体风险状况,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分类管理和风险监控。

  (二)“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工作措施。

  1.从严开展行政审批。严格按照《种子法》和《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严格遵循企业申报、受理、审核、现场考核、签署审查意见审批表、核发等法定程序,组织开展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

  2.对申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从申请材料、基本设施、检验仪器、加工设备、技术人员、品种和生产环境等方面从严审核,全部符合条件才能核发许可证。

  3.加强行政审批信息公开,规范网上审批流程,确保公开、公正、透明。

  4.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开展食用菌菌种专项检查、监督抽查。依托信用信息平台,整合抽查抽检结果、违法失信等信息,实时监控市场主体风险状况,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分类管理和风险监控。

  (三)“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工作措施。

  1.从严开展行政审批。严格按照《种子法》和《草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严格遵循企业申报、受理、审核、现场考核、签署审查意见审批表、核发等法定程序,组织开展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

  2.对申领草种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从申请材料、基本设施、检验仪器、加工、包装、贮藏设备、技术人员、品种和经营环境等方面从严审核,全部符合条件才能核发许可证。

  3.加强行政审批信息公开,规范网上审批流程,确保公开、公正、透明。

  4.依法加强监督抽查。依据《国家牧草种子检验规程》开展草种质量监督抽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

  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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