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号(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玉米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来源: 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9-01-10 点击:1514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9-01-0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9年第12号
实施日期: 2019-01-09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玉米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现将《进口哈萨克斯坦玉米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符合上述要求的哈萨克斯坦玉米允许进口。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进口哈萨克斯坦玉米植物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19年1月9日

  附件

  进口哈萨克斯坦玉米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三)《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玉米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输华玉米(学名Zea mays L.,英文名maize或corn),是指哈萨克斯坦生产,输往中国用于加工的玉米籽实,不作种植用途。

  三、出口、仓储企业的批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哈方)应按照要求对输华玉米的出口、仓储企业实施考核,确保符合相关防疫条件,并将出口、仓储注册企业名单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经中方检查或审核合格后予以注册登记。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玉米不得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玉米矮花叶病毒Maize dwarf mosaic virus(MDMV) 2.斑皮蠹属(非中国种)Trogoderma spp.(non-Chinese) 3.菜豆象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4.蚕豆蚜Aphis fabae

  5.阔鼻谷象Caulophilus oryzae(Gyllenhal)

  6.谷拟扣甲Pharaxonotha kirschi Reitter

  7.豚草(属)Ambrosia spp.

  8.具节山羊草Aegilops cylindrica Horst

  9.节节麦Aegilops squarrosa L.

  10.不实野燕麦Avena sterilis L.

  11.细茎野燕麦Avena barbata Brot

  12.硬雀麦Bromus rigidus Roth

  13.欧洲千里光Senecio vulgaris L.

  14.毒莴苣Lactuca serriola L.

  15.匍匐矢车菊Centaurea repens L.

  16.黑高梁Sorghum almum Parodi

  17.假高粱(及其杂交种)Sorghum halepense (L.)Pers. (Johnsongrass and its cross breeds)

  18.苍耳属(非中国种)Xanthium spp. (non-Chinese species)

  19.蒺藜草(属)(非中国种)Cenchrus spp. (non-Chinese species)

  20.法国野燕麦Avena ludoviciana Durien

  21.菟丝子属Cuscuta spp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生产、储藏及运输。

  1.哈方应对输华玉米种植、收获、储存、运输、出口等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管;

  2.哈方应采用国际认可的调查和检测方法,在玉米生长期间针对玉米矮花叶病毒开展疫情监测调查,并在每个玉米出口季节前,向中方提交上述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的监测报告,包括检测方法及结果,以及应中方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确保输华玉米不带上述有害生物;

  3.哈方应采取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措施及其它降低风险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程度;

  4.输华玉米储存、运输或出口前,应采取适当的过筛清杂等措施,以去除土壤、植物残体、杂草种子及其他外来物质;

  5.输华玉米采取袋装或密闭散装集装箱、粮食专用车等方式运输,避免粮食在运输途中撒漏。运输工具上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应符合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15)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其他植物性铺垫材料。

  (二)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哈方应在玉米输华前对其进行植物检疫。必要时,应在认可实验室开展检测,证明货物不带有法国野燕麦;

  2. 哈方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违规情况,应采取熏蒸、消毒、除杂等有效处理措施。只有符合要求的玉米,方可允许向中国出口;

  3.每批输华玉米,哈方应依照第12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玉米产区,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Export consignment of goods is in compli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listed in the Protocol between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f the Republic of Kazakhstan on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maize from the Republic of Kazakhstan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该批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玉米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列明的要求,不带检疫性有害生物)。

  4.哈方应对玉米进行转基因检测,确保不得带有中国农业农村部生物安全证书未准许进口的转基因品系。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

  1.中国玉米进口商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应申请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哈萨克斯坦玉米输往中国时,应在中国指定的口岸入境,并在指定加工厂生产加工。

  (二)证单核查。

  1.核查哈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的出口、仓储企业;

  3.核查进境玉米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货物检查及监管。

  1.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玉米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2.进口哈萨克斯坦玉米应在中国海关监管下运输、储存和加工,避免在运输等过程中发生撒漏。进口玉米严禁作种用。

  (四)不符合情况处理。

  1.没有随附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出口、仓储企业,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玉米矮花叶病毒,该批货物将被依法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同时,中方将立即通知哈方,暂停玉米输华直至哈方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改进措施;

  4.发现本要求第四条所列活的有害生物或其他违规情况,该批货物将被依法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5. 发现不符合中国安全卫生相关标准的,或转基因安全要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

  发现上述违规情况,中方将向哈方通报,并视违规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出口、仓储企业输华资质等措施。发现重大检疫风险,中方将暂停哈萨克斯坦玉米输华。

  七、过境检验检疫

  通过中国国境输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哈萨克斯坦玉米,应符合进口国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中国过境检验检疫要求,从中国允许的边境粮食口岸入境和离境。

  首次过境时,过境玉米货主或其代理人制订含过境运输工具、方式、路线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的过境方案,并向中国海关申请获准。

  过境玉米应采取密闭集装箱、粮食专用车等方式运输。过境运输过程,不得私自改变包装、运输方式,确保密封,避免撒漏、疫情扩散。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报告,并接受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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