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年报和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甘肃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更新时间:2019-01-02 点击:1745

发布单位:甘肃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日期: 2018-12-1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粮食局、甘肃矿区粮食局,省军粮配送服务中心,省粮油批发市场,省粮油储运、贸易、购销有限公司,省东风粮食局:

  为全面掌握2018年粮食流通情况,准确反映粮食行业发展状况,科学研判粮油供求形势,更好地服务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年报和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办发〔2018〕341号)要求和《甘肃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2018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年报和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粮食流通统计年报

  (一)加强指导。粮食流通统计年报须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报系统)网上报送。各地各单位统计牵头科室要会同相关业务科室组织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直属库站,对入统对象的基本信息逐一进行审核,特别是单位性质、企业经营类型等信息,确保基本信息准确无误。要指导各类入统对象正确登录直报系统,网上报送年报数据;暂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入统对象可填报纸质报表,加盖公章后报送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由其代为网上录入。在填报前,要加强对入统对象相关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准确理解需要填报的年报种类、统计指标内涵。在填报时,要指导入统对象全面细致梳理2018年全年粮食经营等情况,仔细核对相关账表等业务资料,实事求是填报数据,真实反映粮食流通实情;明确要求入统对象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严格审核。各地各单位要建立统计年报数据审核会商机制,由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召集,统计牵头科室负责组织调控、财务、仓储、产业、人事等相关业务人员参加,共同审核会商年报数据。要切实做到年报数据逐级审核,未经审核的数据不得上报。要前移数据质量控制关口,做到统计数据“清在原始、准在基层”。各地要指导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行政区内所有入统对象填报的统计数据逐一审核把关,发现异常数据要立即深入核实,查明原因,督促入统对象及时纠正错误数据;发现统计数据造假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在企业填报和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期间,各地各单位要同步对年报数据进行预审,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在下级单位年报审核提交后,要及时进行汇总审核,通过年度间纵向比对,报表间横向衔接等方式对年报数据进行校验分析。必要时可抽查部分重点入统对象,核实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各项年报数据填报及审核注意事项见附件。

  (三)强化分析。在严格审核统计数据、确保数据质量的基础上,要认真撰写年报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要有数据、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各地各单位需分别撰写以下年报统计分析报告:一是2018年度粮油购销存统计分析报告;二是2018年度粮食产业经济统计分析报告;三是2018年度粮食仓储设施及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分析报告;四是2018年度粮油科技统计分析报告;五是2018年度粮食从业人员统计分析报告。

  (四)进度安排。2018年12月25日前,各地各单位要将直报系统主单位树上需移动的单位名单整理完毕并上报。2019年1月5日前,各地各单位完成2018年12月份粮食产业经济月报的报送。2019年1月16日至20日,直报系统对全省单位基本信息开放维护功能,此后直至年报数据汇总完成前不再开放。2019年1月21日起,各地各单位开始填报年报、调整生成的年报数据。2019年2月20日前,各地各单位务必完成统计年报在线审核并提交。2019年3月1日前,各地各单位要分别以正式文件向我局报送各项年报的统计分析报告。

  二、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

  2018年度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按修订后的新方案开展。以2018年12月31日为调查时点,按《甘肃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中“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抽样调查方案”的要求,调查2018年度主要粮油品种的供给量、消费量、库存量等数据。

  各地务必在2019年1月底前组织开展调查人员培训,收集城乡居民固定调查户粮油收支台账。2019年2月20日前完成调查数据的处理、汇总和资料整理。2019年3月15日前将城乡居民固定调查户的基础调查数据通过直报系统网上直报我局,并更新市县辖区概况表。各市(州)粮食局依据上述基础调查数据,结合外部数据,测算本地区粮食消费情况,并于2019年4月20日前将调查分析报告报送我局。

  我局将依据上述基础调查数据,结合统计、农业、海关等部门及饲料、酒精、淀粉等有关行业协会数据,运用统一的推算方法,生成全省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供需平衡调查表。同时,我局将测算各市(州)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供需平衡调查表初步数,并与各市(州)粮食局会商后定案,做到分地区与全省数据衔接一致。

  三、其他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及时安排布置年报和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统计工作主管领导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各相关业务科室的职责分工,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人。统计牵头科室要会同有关业务科室及时组织开展统计人员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2018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年报和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工作圆满完成。

  各地各单位在年报报送、供需平衡调查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局相关处室联系。

  调控处:马海霞 0931—8800967

  人事处:相 阳 0931—8800960

  财资处:张 棚 0931—8820200

  仓储处:王志泰 0931—8800973

  行发处:罗利华 0931—8800994

  附件:2018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年报填报及审核注意事项

  甘肃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8年12月19日

  附件

  2018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年报填报及审核注意事项

  一、粮食购销存统计年报

  2018年度粮食购销存统计年报将由直报系统依据本年度月报数据自动汇总生成,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库存年报必须严格按照《甘肃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进行填报。各地各单位要按月份认真审核本年度月报数据,及时纠正错统、漏统等问题。要特别注意收购数据的审核,参照本地粮食产量和商品量,准确区分“从生产者购进”和“从企业购进”的数量,2018年收购2017年产的粮食,要与2017年粮食产量、商品量和收购量相衔接。要注意2018年开展饲料用粮豆粕和玉米比重核对工作时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企业按月据实补报、调整统计数据;饲料用粮和工业用粮数据参照粮食供需平衡调查数据进行核对。

  二、粮食产业经济统计年报

  2018年度粮食产业经济统计年报,由产品表和加工表两部分组成,其中产品表年报将由直报系统依据本年度产品月报数据自动汇总生成,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生成的年报数据进行调整;加工表年报的各项指标,必须严格按照《甘肃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进行填报。要加强对产业经济统计数据的审核,重点审核产值、收入、利税、产能、产量等关键数据。要建立购销存统计和产业经济统计数据会审工作机制,注意报表内、报表间相关统计指标的逻辑关系审核,成品粮油产量、饲料产量、粮食深加工产品产量等数据要与购销存统计、粮食供需平衡调查等数据进行比对验证,同时搞好与统计、农业等部门单位相关数据的衔接,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三、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年报

  除粮油批发市场、超市、粮油机械制造企业外,其他企业无论规模大小,都要填报仓储设施统计年报表。各地各单位要指导企业正确理解指标含义:标准仓房指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相关要求、能安全储粮1年以上的仓房,其仓容分为完好仓容、需大修仓容、待报废仓容三类;简易仓房指四壁简单围挡全封闭、安全储粮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的简易储粮设施;储粮罩棚指专门用于粮食储藏、满足临时收纳和短期周转需要、可安全储粮的无墙身或无完整墙身的半封闭钢结构建筑物。仓储设施统计数据要与购销存统计的库存数据校验比对,购销存统计有年末库存数据但仓储设施统计无仓(罐)容数据的企业需说明原因。

  四、粮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年报

  各地各单位要指导企业正确理解粮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指标含义,按项目梳理建设投资情况并准确填报。要搜集整理项目审批、备案等行政记录,与企业填报的数据进行对比校验,避免错报、漏报和重复填报,确保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五、粮油科技统计年报

  粮油科研单位和各类涉粮企业都要填报粮油科技统计年报表。各地各单位要全面搜集整理本部门、科技部门、行业协会、科研基金等单位的行政或工作记录,督促指导入统对象正确理解指标含义,按项目梳理并准确填报。

  六、粮食从业人员统计年报

  各类涉粮企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要填报从业人员统计年报表,除注明虚拟单位的以外,所有单位不得空表上报。主营业务为粮油经营的涉粮企业,从业人员全部纳入统计;主营业务不是粮油经营的涉粮企业,仅统计该企业从事粮油经营业务的人员。各地要正确理解粮食局机关现状指标含义:独立的粮食局指有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被代管的粮食局(二级局)指有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归属本级人民政府下某委(办、局、厅)管理;被合并但保留粮食局牌子指没有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但保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牌子和公章,或合并后单位名称包含“粮食”字样;被合并且无粮食局牌子指没有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也没有保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牌子和公章;企业代行粮食局职责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由企业代为行使,不再设立行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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