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农村厅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赣农字【2018】22号)

来源: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8-12-29 点击:1830

发布单位: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18-12-2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赣农字【2018】2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农业(畜牧水产)局:

  近日,农业农村部下发了《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见附件,以下简称《通知》),对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政策作出了新的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统筹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与生猪生产供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通知》精神。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及时在系统内组织开展学习,覆盖所有畜牧兽医管理、疫病监测、防疫检疫、行政执法等人员,同时将《通知》精神向同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传达,务必准确掌握《通知》内容和具体要求,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地要尽快通过告知书、明白纸、广播电视等宣传方式,向辖区内生猪养殖场(户)、屠宰企业和相关贩运、经营、运输业者进行广泛宣传,使其了解最新的调运政策规定,确保《通知》要求执行到位。

  二、切实抓好《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各地要全面贯彻执行《通知》要求,对自行出台的禁止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的有关规定立即进行清理,与《通知》要求不一致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切实保障符合农业农村部调运规定的生猪及其产品正常流通。本通知印发前,省里出台的有关生猪及生猪产品限制调运规定与农业农村部《通知》不一致的,以农业农村部《通知》为准。

  三、继续严格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国家调整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规定,是与保障生猪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非洲猪瘟防控目标高度一致的,不是降低了防控要求,而是对做好防控基础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要按照新的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监管规定,要严格生猪及产品检疫,规范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做好畜禽运载车辆备案及监管,强化临时检查站验证查物与消毒,加大日常巡查与执法力度,开展产销对接,落实“点对点”调运制度,为新的调运政策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同时,不得放松监测排查、泔水管控、应急处置等防控措施。

  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向我厅反映。联系人:苏浩华,0791-86258029。

  附件: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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