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出口猪血球蛋白粉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警示通报(动植检警[2018]第12号)

来源: 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8-12-26 点击:1858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8-12-25
失效/废止日期: 2019-05-25
发布文号:动植检警[2018]第12号
实施日期: 2018-12-25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

  海关动植物检疫风险预警表

  动植检警[2018]第12号  2018年 12 月 25日

 

 
关于加强出口猪血球蛋白粉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警示通报
预警事由
12月21日,天津海关从辖区出口注册企业(天津恩彼蛋白质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猪血球蛋白粉(批号:20181204和20181207)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经天津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上述产品原料来自天津地区12个屠宰加工厂,共计73.93吨。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布本警示通报。
涉及产品
猪血球蛋白粉
预警措施
一、全面加强出口注册登记生产加工企业已生产或待出口含猪源性成份饲料产品的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和监测,凡检测结果为核酸阳性的,要立即对相关产品实施封存,对相关的原料进行追溯核查。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海关总署并通报当地农业农村部门。
二、提醒广大养殖场特别是供港澳活动物养殖场切实把好猪源性饲料原料安全关,对使用的猪血球蛋白粉开展非洲猪瘟病毒针对性检测,发现病毒核酸阳性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开展追溯调查,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没有检测条件或没有安全保障的,立即暂停使用相关原料。
  备注
本警示通报有效期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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